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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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的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些行为包括:



  • 对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机关或监察机关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涉及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执法岗位。

  • 如果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同样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 包庇被监察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将直接导致纪律处分,严重损害公正执法。

  • 滥用职权或过度处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规范,也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 对于刁难当事人或索要财物,以及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 泄露被监察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举报人信息,是对保密规定的严重侵犯,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 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任何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以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公正执行。
扩展资料

《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于2011年3月9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环境监察职责、环境监察的实施、责任追究、附则5章27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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