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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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为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规范缴费行为并保障社会保险金发放,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社会保险费”。其征收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地方税务机关需参与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制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令进行征缴,并负责清欠、解缴至各级金库,同时协助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各部门在管理中各有职责: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法律解释、征缴计划编制、扩面监督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预算、登记、申报及稽核等事务。

  • 财政部门参与政策制定,审核预算,确保基金准确核算与发放。

  • 各级金库负责社会保险费收入核算与资金划拨。


各部门需加强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宣传,缴费人有权利了解相关法规并进行控告和检举。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破产企业需优先缴纳。缴费可在税前列支,基金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扩展资料

曲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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