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对网文界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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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500万~

不懂法律,抛砖引玉咯。


金老爷子的控诉,无疑合理合法。网上一些言论根本站不住脚。金老一来控诉的是侵权,而非抄袭,没在江南创业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来也不差钱。单说这么多年,政治、文化、报社和经济类影响,诸如马云爹等等效来的财富,你当都是假的么?

而最重要的一点,金老的人品怎样不论,但无论如何,他都是个爱惜羽毛,想要流芳后世的人。

五百万说少不少,金老为维权自己就花了二十万,也能说明态度。对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杀一儆百,敲打后生的意思。

人背负了影响力,就该做出相应的事。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写了很多别的,传递三观,以求表率。无数同人文、游戏现在都支付着版权,《此间的少年》例外了,损害的不只是个人,也是规则。

ps1:
另说说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导作家的原创性。 @林二说《此间》不止借鉴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鉴了“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气氛,这点倒还不完全对。

江南小说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龙三》,就有段以后世界很大,会遇见魔女、公主,但还是怀念最初的小红马,和武功平平的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雕》、《笑傲》的影子。《龙四》里更径直说,社会是这样,小龙女黄蓉等女侠总会不再年轻,不再洒脱,洒脱的都是年轻的侠女。这些还有很多,都是江南作为金书的读者,在情感上的阐发。

这些和江南爱写的少年的孤独和岁月一脉相承。因此说来,“故事已完,天涯犹在”的氛围,倒也有原创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创性还是不够,除去金庸元素,《此间》实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长在婉转细腻的描写。写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听的话,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个灵动的小魔女(黄蓉),和牺牲奉献的落寞(穆念慈)——此间开始,逐鹿、九州、龙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极爱写的数睫毛(书里、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数师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导作家不重复自己,并彻彻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还差得远啦。更别提商业化和文学追求的一统上,金老更是业内前辈。

看到有人说江南榜首,金庸借此怎样……也是怀疑自己老了。

ps2:
最后说说我对这次事件的后续发展的期待。控诉成功,树立典范,以正视听。金老估计会将五百万中的很多捐献出去。当年星爷主动给了金老钱,也被捐献出去。江南代表了大众的浅薄意识,得到教训,而非私德。版权费照给,《此间》也未被封,毕竟写得还好,从此名正言顺。

从此两人交好。文人嘛。总好留下一些雅事和雅名。江南现在再商业,也是不脱文人气息的。

江南作为晚辈,很有天赋啦,以后就不要瞎写一些《天之炽》之类的玩意儿了。回头填填坑,慢慢写,从金老的大ip中看到真正的好ip是什么样子,怎样才能吃相好看地赚钱。郭霍比特的商业再成功,金庸的路也是条好路,说不定连赚钱的成效都能甩开一条街。

实在不行再来个三联版新修版也是极好的。宁缺毋滥也好啊。

ps3:
《此间的少年》胡适也写过。从此间二字的用法来看,或许也有从这里来的罢。

您好,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0月11日,金庸老先生一纸诉状,将江南告上法庭,要求江南赔偿500万,并停止继续发行《此间的少年》,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喜欢看网文的我,对于此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非常关注,无论判决如何,我觉得都会深深影响网文界。

 

如果金庸老先生赢了的话,同人文难以再续以前的风光,在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相信也没有谁敢冒着违法赔款的风险创作同人小说了。如此一来,同人小说数量自然会急剧下降。甚至在一些小说网站,同人文的分类也会渐渐消失。

 

如果金庸老先生输了呢?同人文估计会迈向新天地,因为不需要担心是否侵权的问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创作同人文,蹭IP。

 

同人文是对原著的二次创作。关于同人文,百科是这么定义的:

“同人小说(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同人文不等于抄袭、照搬。所以,金庸老先生在状告江南的时候,也没有说江南抄袭了,而是说“侵权”。所以,各位也不需要将江南跟郭某某等人类比,不是一个层次的。

 

但是关于同人文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人文的版权归属问题。日本倒是有相关的规定,认为原作者享有与同人文作者相同的权力。也就是说,同人文在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灰色地带,存在侵权的可能,但是到底是否侵权,估计还是要根据改编程度、二次创作程度具体分析。

 

实际上,在我国,原作者跟同人文作者关系是比较暧昧的,因为原作者需要同人文作者对原著进行传播,推广,而同人文作者对原著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无疑也蹭了IP,扩大了自己的知名度,可谓是各取所需,所以也鲜有原作者状告同人文作者侵权的情况发生。

 

金庸老先生状告江南,应该也是我国原作者状告同人文作者侵权的第一个案例吧,所以势必会对同人文将来的创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就拿《盗墓笔记》来说,南派三叔实际上是开放了同人授权的,明确说过欢迎创作中进行改编。在2011年9月18日,南派三叔就发布了一条开放授权的微博,也明确了开放授权的同人种类。

《盗墓笔记》原著出版之后,《盗墓笔记》同人小说的创作也在不断增加,实际上对于原著本身也有一定的推广效果,增加了原著的知名度,而且,这些同人小说,往往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只是“自娱自乐”,也不涉及商业出版,所以,并不会侵犯原作者实际利益,反而还能对原著起到推动、传播的效果,原作者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

 

可能在一些《此间》粉看来,金庸老先生的做法,似乎略显无情了一些,实际上却是非常的合情合理的。

 

很多人不了解,如果要状告江南侵权的话,《此间》出版也这么多年了,为什么迟迟不告,非要在江南荣登作家富豪榜榜首的时候来告一下,是不是想要分一杯羹呢?金庸老先生是不是过于小气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金庸老先生没有这么小气。

来看一下时间线:

2001年,《此间的少年》开始创作,仅仅是作为一个爱好,并非商业营利目的;

2002年,《此间的少年》初版,西北大学出版;

2004年,《此间的少年》推出第二个版本,华文出版社出版;

2005年,金庸在新浪的一个采访中发声表示不满:“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2007年,推出《此间的少年》第二版(带光盘),华文出版社;

2010年,推出南大版《此间的少年》,属电影版;

2011年,推出第四版《此间的少年》,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

2016年,华策影业在京举办“梦+1”计划发布会,宣布在2016至2017年度将推出近30部新片,其中包括了江南畅销小说《此间的少年》改编的同名电影。

刚开始写《此间》那会,江南可能是个小透明,无法联系到金庸老先生,问一下您老愿不愿意授权给我。可是现在江南自己已经功成名就了,他自己也清楚,《此间》的人物设定就是借用了金庸的,也知道同人文一旦商业化之后会有争议,所以也去咨询过律师(律师是否专业姑且不论),但是这么长时间却始终没有联系过金庸老先生,问人家老先生一句愿意不愿意,也没有和金庸主动提出付费,依然我行我素出版,现在还要影视化,一声不吭的谋利着。尽管事情出来之后,江南有回应,回应的内容也十分得体,知错就改,但是并不能为之前《此间》的商业化行为开脱。

 

就如05年的时候金庸老先生说的那般,“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如今江南再也不是那个22左右的少年,金庸老先生应该也是忍无可忍了,05年老先生就已经表明了自己态度,结果江南怎么做的呢?不仅出版了,还准备拍电影版,金庸老爷子自然就不乐意了,这已经大大的突破了金庸老先生的忍耐底线了。

 

就这件事情来看,我是绝对支持金庸老先生的,毕竟,《此间》现在已经商业化了,不是以前小圈子里边自娱自乐的作品,有些问题是该说清楚,有个了断。

 

这件事对网文界特别是同人文造成冲击是肯定的,判决结果出来,无论是输是赢,都将会是冲击网文界的大事,以及冲击国内的出版业著作权领域的历史大事件。毕竟此前大家对于同人文归属权、属不属于侵权问题的概念也一直很模糊。目前,网文界还有大量的同人作品,一旦判定江南的侵权行为的话,势必也会影响到这些同人作品的出版,甚至会引发更多的原作者起诉同人文作者侵权事件。



写作是一件严肃的事,别想走捷径,也别想耍小聪明。



从大学期间正式开始接触网文到现在,十多年来看过网络小说不知凡几,各种类型也皆有涉猎。科幻、玄幻、穿越、架空、言情等也算是各有千秋吧。不过有两种类型我是极其反感的,一是BL,二是同人。BL的问题以后有机会再说,今天就先说说同人文这个网文之中的第二大“毒瘤”。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我说的有些小题大做危言耸听了,“同人文”的受众那么多,可以说是相当受喜爱的一个网文类型了。如果真是“毒瘤”估计早就被大众所唾弃,又怎么会有今日的燎原之势呢?这个说法也没错,的确很多同人文的内容还算不错,就拿这次出事的《此间的少年》来说,写的就很精彩。



同人文真正的问题,不是在内容,而是在作者身上。很多作者文笔不错,但是在不错又有何用?现在的网文数量保守估计也要有几百上千万了,这个数字是一个什么概念。古代最大的《四库全书》,也才只有几万册。作为一个网文作者,如何让自己的小说在这海量的网文中脱颖而出就成了一个难题。近年来真正能火爆的网文万里无一,更多的甚至都没浏览量就那样消失在网文历史的大潮中。

不过,方法都是逼出来的,很快部分小聪明的网文作者就找到了一个“捷径”,那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把自己小说的人物名称,设置成那些知名小说的主人公。用这些人物名称来吸引人。这些作品有的可能会延续原著的背景及故事情节,有些则是架空或半架空,唯一体现“同人”的就是人物。不过那有什么关系,能吸引来读者,那就是王道。于是,“同人文”作为一种新的网文类型,开始遍地开花。



因此可以说同人文一出现就是带有原罪的。它是以利用“蹭”原著的知名度,来吸引读者的目光。同时,侵犯了原作作者合法权利。同人文相当于是对于原作的改编。而改编权无疑应该是属于原著作者的合法权利。除非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否则,任何人无权利用他人文中的知名人物名称进行二次创作。

不过一直以来,很少有被侵权的作者对此进行反击。这一方面是因为同人文的发展毕竟还没到那样一个高度,侵权不明显。另一方面,更多的作家对于自己的创作成果并没有很好的保护意识。可是也正因此,让大家对同人文习以为常,无论是那些同人文写手,还是大众读者,都不觉得同人文有什么问题。可是,侵权的事实是不会改变的。这次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给了大家上了很好的一课。让大众知道了“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



案件才刚开始审理,最后的结果还未可知。不过那些同人文作者真的该醒醒了,文学世界里没有什么捷径可走,打铁还需自身硬,文学作品最重要的还是内容,只要内容精彩,又何须去蹭那些名著的热度?



10月11日,金庸老先生一纸诉状,将江南告上法庭,要求江南赔偿500万,并停止继续发行《此间的少年》,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喜欢看网文的我,对于此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非常关注,无论判决如何,我觉得都会深深影响网文界。

 

如果金庸老先生赢了的话,同人文难以再续以前的风光,在没有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相信也没有谁敢冒着违法赔款的风险创作同人小说了。如此一来,同人小说数量自然会急剧下降。甚至在一些小说网站,同人文的分类也会渐渐消失。

 

如果金庸老先生输了呢?同人文估计会迈向新天地,因为不需要担心是否侵权的问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创作同人文,蹭IP。

 

同人文是对原著的二次创作。关于同人文,百科是这么定义的:

“同人小说(FAN 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同人文不等于抄袭、照搬。所以,金庸老先生在状告江南的时候,也没有说江南抄袭了,而是说“侵权”。所以,各位也不需要将江南跟郭某某等人类比,不是一个层次的。

 

但是关于同人文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人文的版权归属问题。日本倒是有相关的规定,认为原作者享有与同人文作者相同的权力。也就是说,同人文在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灰色地带,存在侵权的可能,但是到底是否侵权,估计还是要根据改编程度、二次创作程度具体分析。

 

实际上,在我国,原作者跟同人文作者关系是比较暧昧的,因为原作者需要同人文作者对原著进行传播,推广,而同人文作者对原著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无疑也蹭了IP,扩大了自己的知名度,可谓是各取所需,所以也鲜有原作者状告同人文作者侵权的情况发生。

 

金庸老先生状告江南,应该也是我国原作者状告同人文作者侵权的第一个案例吧,所以势必会对同人文将来的创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就拿《盗墓笔记》来说,南派三叔实际上是开放了同人授权的,明确说过欢迎创作中进行改编。在2011年9月18日,南派三叔就发布了一条开放授权的微博,也明确了开放授权的同人种类。

《盗墓笔记》原著出版之后,《盗墓笔记》同人小说的创作也在不断增加,实际上对于原著本身也有一定的推广效果,增加了原著的知名度,而且,这些同人小说,往往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只是“自娱自乐”,也不涉及商业出版,所以,并不会侵犯原作者实际利益,反而还能对原著起到推动、传播的效果,原作者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算了。

 

可能在一些《此间》粉看来,金庸老先生的做法,似乎略显无情了一些,实际上却是非常的合情合理的。

 

很多人不了解,如果要状告江南侵权的话,《此间》出版也这么多年了,为什么迟迟不告,非要在江南荣登作家富豪榜榜首的时候来告一下,是不是想要分一杯羹呢?金庸老先生是不是过于小气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金庸老先生没有这么小气。

来看一下时间线:

2001年,《此间的少年》开始创作,仅仅是作为一个爱好,并非商业营利目的;

2002年,《此间的少年》初版,西北大学出版;

2004年,《此间的少年》推出第二个版本,华文出版社出版;

2005年,金庸在新浪的一个采访中发声表示不满:“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2007年,推出《此间的少年》第二版(带光盘),华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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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策影业在京举办“梦+1”计划发布会,宣布在2016至2017年度将推出近30部新片,其中包括了江南畅销小说《此间的少年》改编的同名电影。

刚开始写《此间》那会,江南可能是个小透明,无法联系到金庸老先生,问一下您老愿不愿意授权给我。可是现在江南自己已经功成名就了,他自己也清楚,《此间》的人物设定就是借用了金庸的,也知道同人文一旦商业化之后会有争议,所以也去咨询过律师(律师是否专业姑且不论),但是这么长时间却始终没有联系过金庸老先生,问人家老先生一句愿意不愿意,也没有和金庸主动提出付费,依然我行我素出版,现在还要影视化,一声不吭的谋利着。尽管事情出来之后,江南有回应,回应的内容也十分得体,知错就改,但是并不能为之前《此间》的商业化行为开脱。

 

就如05年的时候金庸老先生说的那般,“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如今江南再也不是那个22左右的少年,金庸老先生应该也是忍无可忍了,05年老先生就已经表明了自己态度,结果江南怎么做的呢?不仅出版了,还准备拍电影版,金庸老爷子自然就不乐意了,这已经大大的突破了金庸老先生的忍耐底线了。

 

就这件事情来看,我是绝对支持金庸老先生的,毕竟,《此间》现在已经商业化了,不是以前小圈子里边自娱自乐的作品,有些问题是该说清楚,有个了断。

 

这件事对网文界特别是同人文造成冲击是肯定的,判决结果出来,无论是输是赢,都将会是冲击网文界的大事,以及冲击国内的出版业著作权领域的历史大事件。毕竟此前大家对于同人文归属权、属不属于侵权问题的概念也一直很模糊。目前,网文界还有大量的同人作品,一旦判定江南的侵权行为的话,势必也会影响到这些同人作品的出版,甚至会引发更多的原作者起诉同人文作者侵权事件。



写作是一件严肃的事,别想走捷径,也别想耍小聪明。



从大学期间正式开始接触网文到现在,十多年来看过网络小说不知凡几,各种类型也皆有涉猎。科幻、玄幻、穿越、架空、言情等也算是各有千秋吧。不过有两种类型我是极其反感的,一是BL,二是同人。BL的问题以后有机会再说,今天就先说说同人文这个网文之中的第二大“毒瘤”。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我说的有些小题大做危言耸听了,“同人文”的受众那么多,可以说是相当受喜爱的一个网文类型了。如果真是“毒瘤”估计早就被大众所唾弃,又怎么会有今日的燎原之势呢?这个说法也没错,的确很多同人文的内容还算不错,就拿这次出事的《此间的少年》来说,写的就很精彩。



同人文真正的问题,不是在内容,而是在作者身上。很多作者文笔不错,但是在不错又有何用?现在的网文数量保守估计也要有几百上千万了,这个数字是一个什么概念。古代最大的《四库全书》,也才只有几万册。作为一个网文作者,如何让自己的小说在这海量的网文中脱颖而出就成了一个难题。近年来真正能火爆的网文万里无一,更多的甚至都没浏览量就那样消失在网文历史的大潮中。

不过,方法都是逼出来的,很快部分小聪明的网文作者就找到了一个“捷径”,那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把自己小说的人物名称,设置成那些知名小说的主人公。用这些人物名称来吸引人。这些作品有的可能会延续原著的背景及故事情节,有些则是架空或半架空,唯一体现“同人”的就是人物。不过那有什么关系,能吸引来读者,那就是王道。于是,“同人文”作为一种新的网文类型,开始遍地开花。



因此可以说同人文一出现就是带有原罪的。它是以利用“蹭”原著的知名度,来吸引读者的目光。同时,侵犯了原作作者合法权利。同人文相当于是对于原作的改编。而改编权无疑应该是属于原著作者的合法权利。除非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否则,任何人无权利用他人文中的知名人物名称进行二次创作。

不过一直以来,很少有被侵权的作者对此进行反击。这一方面是因为同人文的发展毕竟还没到那样一个高度,侵权不明显。另一方面,更多的作家对于自己的创作成果并没有很好的保护意识。可是也正因此,让大家对同人文习以为常,无论是那些同人文写手,还是大众读者,都不觉得同人文有什么问题。可是,侵权的事实是不会改变的。这次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给了大家上了很好的一课。让大众知道了“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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