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已经结婚了,我现在想帮她买套房子,要怎样才能只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呢?
婚后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除外(如抚恤金等),都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包括的你工资、做生意、出租资产或其他收入,所以婚后,你没有所谓的“自己的钱”。
《婚姻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正像大家说的那样,只要你老公知道了,就可以说你是非法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依然能追回。
唯一的办法,就是和老公达成书面协议,然后将房产产权归为你父母。
不过这样以来,一旦父母过世,那么你哥哥也有权继承房产。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注明只赠与女儿,那么这房子就算是女儿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父母赠与财产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明确表示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那么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新婚姻法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刚刚公布并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此规定,您帮女儿买房,如果房产证写您女儿的名字,且全款支付的情况下,房产应该属于您女儿的个人财产。
如果不能全款支付,需要按揭贷款,且此贷款也是由您来偿还(一定注意保存您支付贷款的证据),那么此房产也是属于您女儿的个人财产。
如果此贷款是用女儿女婿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在离婚时分割就比较麻烦。即使能认定房产归您女儿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则要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归到你的名下,然后赠予,指定赠予你女儿。
赞同二楼的说法。
具体操作,每笔房款,都从你的银行户头转入购房的账户,只有如此,方能有凭有据,是你全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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