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检测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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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和资源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 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质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算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管理部门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核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8月25日 (中央法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必须具备甲级。现在一般水利工程也是在甲级检测单位检测。

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要求见下表所示: 类别 主要检测项目及参数 岩



类 甲级 (一)土工指标检测11项
含水率、比重、密度、颗粒级配、相对密度、击实 、三轴压缩强度、渗透系数、固结、休止角、有机质
(二)岩石(体)指标检测8项
密度、含水率、饱和与天然抗压强度、抗剪强度、弹性模量、岩石(体)声波速度、变形模量、抗拉强度
(三)基础处理工程检测7项
原位密度、标准贯入、地基承载力、桩承载力、桩(墙)身结构完整性、锚索(杆)拉拔试验、压(注)水试验
(四)土工合成材料检测11项
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拉伸强度、撕裂强度、顶破强度、落锥贯入度、伸长率、等效孔径、渗透系数、抗渗性、老化特性 乙级 (一)土工指标检测7项
含水率、比重、密度、颗粒级配、相对密度、击实 、渗透系数
(二)岩石(体)指标检测4项
密度、含水率、饱和与天然抗压强度、弹性模量
(三)基础处理工程检测4项
原位密度、标准贯入、地基承载力、桩承载力
(四)土工合成材料检测6项
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拉伸强度、撕裂强度、顶破强度、伸长率 混




类 甲级 (一)水泥8项
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流动度、胶砂强度、比表面积、烧失量
(二)粉煤灰7项
强度比、需水量比、细度、安定性、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均匀性
(三)混凝土骨料13项
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软弱颗粒含量、压碎指标、碱活性、硫化物含量、软化物含量、云母含量、超逊径
(四)混凝土17项
拌合物坍落度、拌合物泌水率、拌合物均匀性、拌合物含气量、温度、拌合物凝结时间、拌合物水胶比、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弹性模量、抗渗、钢筋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碳化深度、回弹值、超声波测缺
(五)钢筋7项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性能、焊接性能、硬度、弯曲
(六)砂浆6项
稠度、泌水率、密度、含气量、抗压强度、抗渗
(七)外加剂11项
减水率、含固量、含水率、含气量、pH值、细度、氯离子含量、硫酸钠含量、流动度、收缩率比、限制膨胀率
(八)沥青6项
密度、相对密度、针入度、延度、软化点、脆点 乙级 (一)水泥6项
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流动度、胶砂强度
(二)混凝土骨料8项
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堆积密度、表观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软弱颗粒含量
(三)混凝土9项
拌合物坍落度、拌合物泌水率、拌合物均匀性、拌合物含气量、温度、拌合物凝结时间、拌合物水胶比、抗压强度、抗拉强度
(四)钢筋6项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性能、焊接性能、弯曲
(五)砂浆5项
稠度、泌水率、密度、含气量、抗压强度
(六)外加剂6项
减水率、含固量、含气量、pH值、细度、流动度 金



类 甲级 铸锻、焊接、材料质量与防腐涂层质量检测10项铸锻件外部质量、铸锻件内部质量、焊缝外观质量、焊缝内部质量、金属材料力学性能试验、表面清洁度、涂料涂层质量、金属涂层质量、腐蚀测试、涂料质量测试
制造安装质量检测11项常规尺寸及位置检测、表面缺陷深度、温度、湿度、变形、磨损、振动频率、振幅、角度、橡胶硬度、水压试验
(三)各式启闭机与清污机检测17项
电气检测、启门力、闭门力、持住力、钢丝绳检测、里氏硬度、上拱度、上翘度、挠度、油液运动粘度、行程、压力、时间、表面粗糙度、整机运行性试验、负荷试验、型式试验 乙级 (一)铸锻、焊接、材料质量与防腐涂层质量检测5项
铸锻件外部质量、焊缝外观质量、二类焊缝内部质量、表面清洁度、涂料涂层质量
(二)制造安装质量检测6项
常规尺寸及位置检测、表面缺陷深度、温度、湿度、角度、水压试验
(三)各式启闭机与清污机检测8项
钢丝绳检测、里氏硬度、主梁上拱度、上翘度、挠度、行程、压力、时间 机



类 甲级 水力机械27项流量、流速、水头、液位、漏水量、压力、压差、真空度、压力脉动、汽蚀及磨损、温度、位移与气隙、含沙量、轴功率、功率、效率、耗水率、转速、振动位移、振动速度、振动加速度、噪声、形位公差测量、粗糙度、硬度及机械测量、频谱分析、材料力学试验
(二)电气设备25项
频率、电流、电压、电阻、绝缘测量、交流工频耐压、直流耐压、励磁特性、匝间绝缘试验、温升试验、变比及组别测量、相位检查、同期检查及试验、局部放电试验、密封性试验、绝缘油性能试验、变压器额定电压冲击合闸试验、导线焊接质量检验、热延伸、介质损耗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热稳定与动稳定试验、开关操作机构和机械性检查、电工仪表校验、避雷器电导电流及非线性系数测量 乙级 (一)水力机械水力机械14项
流量、流速、水头、液位、漏水量、压力、汽蚀及磨损、含沙量、功率、效率、转速、噪声、粗糙度、材料力学试验
(二)电气设备12项
频率、电流、电压、电阻、绝缘测量、励磁特性、温升试验、变比及组别测量、相位检查、同期检查及试验、变压器额定电压冲击合闸试验、开关操作机构和机械性检查 量

类 甲级 量测类30项
高程、平面位置、建筑物纵横轴线、建筑物断面几何尺寸、隐伏建筑物几何形态、结构构件几何尺寸、弧度、长度、宽度、厚度、深度、高度、坡度、平整度、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振动频率、加速度、速度、接缝和裂缝开度、倾斜、渗流量、扬压力、渗透压力、孔隙水压力、温度、应力、应变、地下水位、土压力 乙级 量测类22项
高程、平面位置、建筑物纵横轴线、建筑物断面几何尺寸、结构构件几何尺寸、长度、宽度、厚度、深度、高度、坡度、平整度、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接缝和裂缝开度、渗流量、扬压力、渗透压力、孔隙水压力、应力、应变、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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