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低保还能领取多久

来自:感悟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老人去世了低保还能发放几个月?~

老人去世了,低保可能在次月就会停止发放。和城里人是不一样的,城里人有可能给开13个月。不同地方的规定政策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要咨询当地的工作人员。一、 关于申请低保虽然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好了,但仍有很多地方存在着低保户。国家对于低保户有相应的补贴政策,所以申请低保也是需要满足条件的。第1个条件就是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都需要持户籍地居民户口才能够申请低保。第2个条件就是申请人要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等农村居民。第3个条件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要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所以每个地方的低保申请条件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家庭的人均收入已经低于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那么家庭的财产实际状况也要满足相关的规定,比如说住房面积,家庭成员名家是否有公司,家里是否有牲畜等。二、 低保的好处低保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贫困的人员能够过上好一点的日子,所以可以定期地领取到国家的补助资金。而且如果是河南省的低保户,那么每年还会开放3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于农村的贫困人口,还会实施一降一提高的倾斜政策。也就是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比如说0.55万到10万元的报销会由60%提高到85%,10万元以上的报销,由70%提高至95%。此外在住院医疗方面是有相关的政策的,城乡的低保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综上所述,国家对于低保的政策还是比较好的,如果想申请低保户的话,必须要满足当地的低保相关条件,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低保申请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人死后就不能领了。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四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扩展资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法律分析:低保救助人去世后,发给此人的低保救助金就不再发放了。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四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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