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中4辩如何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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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四辩如何总结~

本人在辩论赛中就是四辩,希望我说的对楼主有帮助
先强调我方观点,把你方对论题关键词的理解进行强调,举几个典例,然后针对对方辩友语言中的明显错误进行分析,最好是有利于你方观点的,通过对方的错误来支持你方观点,驳倒对方观点。
稳住自己的观点是最重要的,其次再驳倒对方,而且四辩一定要认真听全场辩论,用前面用过的例子来论述观点,不要引出新的例子

这里有最近我写的一份四辩总结稿,仅供参考
正方:纪律会促进人的个性发展
反方:纪律会限制人的个性发展

反方四辩 总结陈词:
首先,我方认为,纪律限制人的个性发展
纪律是为了适应其规范对象性格心理的共性而制定,我方所说的个性则是指个人所体现出的独特的性格才能,此处的个性,是建立在法律与道德基础之上的,是与众不同的思想才能,属于良好的精神品质,而不是对方辩友所谓的吸烟喝酒等与他人利益相矛盾的不良行为。
正如杂交水稻的培植需要宽松的土壤,需要将不同的水稻作物培植杂交一样,个性的发展同样需要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与不同思想融汇所形成的思想精髓,而纪律的死板则决定了其无法给人个性的发展创新带来宽松的土壤。

其次,针对对方辩友的问题,我方作出如下回答:
纪律的存在,不取决于其是否会限制个性的发展。是在制定了纪律后,才出现了纪律限制个性的发展,而并非是因为纪律于个性有利,方才出现纪律,对方辩友逻辑存在严重错误。因此,纪律的存在,无法证明其不限制个性的发展,亦无法证明其有利于促进个性发展。
(正方:对方辩友说纪律限制了人的个性发展,那为什么还存在纪律?)


2. 对方辩友对“限制”及“个性发展”的概念理解很有问题。

3. 我方认为,辩题中的纪律是指组织团体为维护其利益而制定的用来规范其内部成员的规章制度,是小范围的。
而对方辩友所提到的“八荣八耻”,国家法律均不在此定义范围之内,属于大范围的行为道德规范。
请对方辩友注意,我方所认为的个性是个人独特的才能思想,是个人的具有特殊性的精神财富,不具有共性,而对方辩友一直提到的法律,方圆,八荣八耻,均体现了群众的共性,不适于个性的发展,请对方辩友认真理解。
(正方:国家法律难道限制了对方辩友的个性发展吗?你不认同国家法律吗?)



四. 对方辩友说法律不与个性发展矛盾,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不矛盾是否等同于促进发展?显然不等,对方辩友逻辑十分混乱。而且,对方辩友也并未正面阐述纪律如何促进个性发展。
(正方:国家法律与我们的个性发展不矛盾)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在条条框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纪律限制之下,人的与众不同的个性难以发展。因此,纪律限制人的个性发展。



PS:反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将纪律范围缩小,不与社会的法律道德矛盾
2.限制的个性是与他人的个性不具有重复性的好的精神品质,不可说坏的个性,比如抽烟喝酒等,因为反方同意纪律限制个性发展,因此也就认为纪律不应该限制个性发展,如果说了坏的个性,就会与社会主流思想所矛盾。
例.正:对方辩友认为纪律限制人的个性发展,比如学校规定不许我们抽烟喝酒,那是否对方辩友认为纪律不限制我们抽烟喝酒更好,任我们像坏的方面转变更好?
3.注重个性与共性的差别,反方讨论的个性应是具有个性而不具有共性的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4、四辩的总结陈词,在比赛前可以根据辩题的情况事先写好,但是在比赛中,应当根据对方的实际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加以修改,争取做到在最后陈述时:既顾及、重申本方观点,又弥补对方再辩论过程中对本方的攻击,同时还能起到攻击对方弱点、再次全面揭示对方缺陷的作用。
关键是第四点,如果做好了,可以说是一石三鸟。这就要有较强的总结概括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当然,事前对变体的认真分析认真准备也是很重要的。

各位评委,双方辩手:
大家好!
首先谢谢大家给我机会参加辩论。
作为反方的四辩,我要对我方在陈述阶段和自由辩论阶段做出总结,并进一步说明我方的观点。
陈述阶段,我方一号辩手开始便申明了我方辩论的目的,是论证“乐而知足”这一词语中存在的快乐和知足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们因为精神世界上的快乐而感到满足。我方辩手用了中国古代文人的例子来说明,只要精神上快乐,人们便不会感觉到不满足。
之后二号辩手和三号辩手则针对对方辩友立论中的矛盾对对方的论点“知足而乐”进行反驳,并且引用了完整的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来反驳了对方辩友单纯从本我的快乐原则这一片面角度对“知足而乐”做出的所谓正确解释。
自由辩论阶段,我方辩手开始便承接了陈述阶段三辩的问题,继续针对对方立论方面的根本矛盾做出反驳,对方辩友在我方再三要求下对自己的立论方面的矛盾做出解释,并且把开始时单纯的用本我的快乐原则来论证“知足而乐”变成我方三辩已经陈述过的完整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
在讨论过程中我方一辩把“乐而知足”引申到一个更高的角度,即精神上的快乐能够引起对物质上欲望的降低,从而达到乐而知足。但对方辩友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从个人的角度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快乐”进行争论,直到自由辩论结束。
从上面对前两个阶段的总结来说,我方辩手一直围绕“乐而知足”这一观点,用各种事实及理论进行论证,下面是我对于我方论点的补充解释。
“乐而知足”,并不是说,快乐产生了满足之后就停滞不前了。这里面的“知足”,指的是对自身现状及未来发展的满足。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满足。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现在在做小职员,他感到快乐,对自己的生活很满足。并不是说他满足于十年之后他还是小职员,而是他知道按照目前的生活步调来说,十年后他会做到什么位置,他对这个位置觉得很满足。
同理可知,对方辩友提出的变态杀人狂的例子,是因为他感到快乐之后,对杀人狂的生活很满足。之所以他会继续这种变态的生活,那是因为他觉得快乐,从而产生了满足感。由快乐产生满足感,证明了我方的观点是正确无误的。
而对于“知足而乐”这一观点,我方认为是错误的。通过前两个阶段,我方已经说明“知足而乐”跟本就不是人类的本能。而且知足之后是否就会感到快乐呢?我们可以看看秦始皇。他的功业就当时而言是最大的,他应该是知足的。但是他快乐吗?肯定不快乐。如果快乐,他就不会焚书坑儒,修长城,建阿房宫,甚至让徐福带5000童男女给他找长生药,做一些随意夺走别人财产和性命的暴行。我举这个例子,可能对方四辩辩友会说,“知足不一定快乐,可是在那些事例中的那些人他们到底知足了没有?”的确我们无法得知别人是否知足了,既然如此,您又怎样证明您的例子里那些人是否知足呢?无法判断对方是否知足,您又如何能说他知足而乐?
对方辩友的“如若没有很多人相信“知足而乐”或者“知足常乐”,那么这样的概念也不会延续至今,广泛流传了吧?”这句话则让我觉得,好象是谎话说了一千遍就会变成真话。“三更半夜”这个词大家也都这么说,那三更真的就是半夜吗?半夜应该是2.5更才对吧。我们有自己的
脑子,我们可以自己思考事情的对错,不一定说了几千年的话都是对的。
综合对前面两个阶段的总结和最后对于各自论点的一点补充,相信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我方的“乐而知足”的观点。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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