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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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

新调整的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131种和15类。泥炭藓、桧叶白发藓、带状瓶尔小草、七指蕨、银杏、翠柏、岩生翠柏、红桧、岷江柏木、西藏柏木、贡山三尖杉、篦子三尖杉、百山祖冷杉、资源冷杉、大果青扦、巧家五针松、地枫皮、大果五味子、马蹄香、囊花马兜铃、长蕊木兰、大叶木莲、落叶木莲、圆叶天女花、西康天女花、华盖木、峨眉拟单性木兰。云南拟单性木兰、合果木、皱皮油丹、舟山新木姜子、卵叶桂、天竺桂、细叶楠、荞麦叶大百合、美花卷瓣兰、独龙虾脊兰、大黄花虾脊兰、大理铠兰、海南鹤顶兰、文山鹤顶兰、罗氏蝴蝶兰、麻栗坡蝴蝶兰。 华西蝴蝶兰、大花万代兰、深圳香荚兰、茴香砂仁、阿拉善披碱草、青海以礼草、内蒙古大麦、红花绿绒蒿、小叶十大功劳、靖西十大功劳、长柄双花木、长鞭红景天、库页红景天等等。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正式向社会发布。拓展资料:在原来20多年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研究及保护成果的基础上,经各领域专家反复研究讨论,两部门多次联合召开研讨和论证会,遴选出一份涵盖我国当前重要且濒危的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形成最终《名录》调整方案报审稿,并获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
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131种和15类。

历史文件
1、1999年8月4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这是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此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意义重大。
2、1996年9月30日,中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条例》的配套文件,《名录》所列物种是《条例》具体的保护管理对象。
3、《名录》是由中国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制定的,共列植物419种和13类,其中一级保护的67种和4类,二级保护的352种和9类。包含蓝藻1种,真菌3种,蕨类植物14种和4类,裸子植物40种和4类,被子植物361种和5类。
4、桫椤科、蚌壳蕨科、水韭属、水蕨属、苏铁属、黄杉属、红豆杉属、榧属、隐棒花属、兰科、黄连属、牡丹组等13类的所有种全部列入《名录》。据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一共约有1700种。
5、《名录》选列物种有四条标准:一是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种;二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种和稀有种;三是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遗传价值的近缘种;四是有重要经济价值,因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的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

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131种和15类。

历史文件

1、1999年8月4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这是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此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意义重大。

2、1996年9月30日,中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并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条例》的配套文件,《名录》所列物种是《条例》具体的保护管理对象。

3、《名录》是由中国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制定的,共列植物419种和13类,其中一级保护的67种和4类,二级保护的352种和9类。包含蓝藻1种,真菌3种,蕨类植物14种和4类,裸子植物40种和4类,被子植物361种和5类。

4、桫椤科、蚌壳蕨科、水韭属、水蕨属、苏铁属、黄杉属、红豆杉属、榧属、隐棒花属、兰科、黄连属、牡丹组等13类的所有种全部列入《名录》。据此,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一共约有1700种。

5、《名录》选列物种有四条标准:一是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种;二是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种和稀有种;三是重要作物的野生种群和有遗传价值的近缘种;四是有重要经济价值,因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急剧减少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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