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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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了对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首要任务是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备用水源的安全,以备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水源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集中式水源包括备用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根据水源类型和防护需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设立准保护区。分散式水源则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保护区的管理规定。


具体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过程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水功能区划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跨区域的保护区划定需经上级政府批准。乡(镇)以下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备案,并公开公告。


为确保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政府要求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清晰标识,一级保护区还需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擅自改动保护区标识和设施。水质标准方面,一级保护区水质需符合国家地表水II类标准,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则需符合III类标准,地下水保护区水质同样参照III类标准。


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县级以上政府还需在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如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建设以及人工湿地等,以维护水源水质。




扩展资料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经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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