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几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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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次审议,长江保护法来了!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长江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为保护长江水环境,法律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规定了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
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法律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此外,法律还提出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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