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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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的“新增留利”~

昆明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试
行)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人通〔2008〕54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应以工资总额控制为手段,以严格绩效考核为依据,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内部分配机制,搞活事业单位分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经昆明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市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核定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核定的原则。


1.保障社会效益,构建和谐社会。


2.工资总量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


3.动态核定。


4.工资总额向效益增长突出以及知识和技术密集的单位适当倾斜。


(二)工资总额核定的内容及程序。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相关政策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无主管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相关政策自行核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核定后,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无主管事业单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核定的方法。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由上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人员的职工年度工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度、政策性增资和其它增资等项目构成,事业单位在此额度范围内自主进行分配。年度工资总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予改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增资的,随次年核定工资总额一并进行核定。年度工资总额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四)核定“两倾斜”。积极探索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增长或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适当倾斜的办法。


(五)核定的其他事项。


1.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总额时,需提供上年人员增减、职务变化、上年工资总额结余情况、职工工资发放名册、津贴、补贴、特岗津贴和奖金等项目的发放依据和政策性增资等相关材料。


2.本意见实施后,请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已核定工资总额的事业单位不再到市人事局进行财政工资统一支付审核;从2008年12月起,市级所属事业单位均不再到市人事局进行财政工资统一支付审核。财政部门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和经费渠道统一支付各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分配和发放。


三、改革内部分配制度


(一)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基本分配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


1.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应结合本单位的行业特点、工作性质、职能职责,重点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基本分配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等具体条件下,由单位选择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分配形式,自主制定内部分配实施方案。


2.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要以岗位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其工作岗位绩效挂钩,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形式。


3.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劳动报酬,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


4.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单位应根据其制定的内部分配方案搞活分配。


5.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和管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制度。


(二)建立完善多元化分配形式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有益补充


结合事业单位性质、行业特点、经费来源,针对特殊岗位、特殊任务可以选用以下分配形式。


1.按技术要素分配。


(1)事业单位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可从科技成果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该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2)事业单位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生产后,单位应连续数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实施者。其中高新技术提取比例应更高一些。


(3)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应将所获得收益的30%分配给参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2.专业技术人才工资。单位公认的技术精湛、专业水平很高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其报酬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倍。


3.管理人才工资。根据事业单位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确定事业单位管理者(法人代表)的报酬,其报酬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4.项目(课题)工资。以技术成果、工作项目作为核算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完成的质量、完成时间、经费进行总体承包。项目组内人员的收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5.协议工资。单位可与被聘员工按月或年工资报酬签订协议,也可就某一项工作任务签订报酬协议,单位按协议支付工资报酬。


6.按信息要素分配。信息要素所有者可以依据所提供的信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



7.合理化建议给单位带来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从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奖励给建议人,报酬的数额由单位自定。



(三)完善内部分配管理机制


1.内部分配实施方案,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大会要有职工总数50%以上人员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要有2/3以上代表同意),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的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建立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确保工资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合理性。


3.实行职工实际收入与档案工资相分离。打破目前以工龄、职称、学历等为主要内容的固定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实际收入根据岗位和业绩考核兑现,逐步与档案工资脱钩。


4.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工的档案工资仍按原规定进行管理,并以档案工资作为职工缴纳各项费用、工作调动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实际逐步推进。通过改革,切实转变观念,使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他们的岗位、业绩和效益紧密挂钩,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规范程序,稳步推进,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审慎稳妥。在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的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要强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要与岗位设置、聘用、职称、考核等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配套进行;要在明确职责,量化标准,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兑现分配。核定的工资总额只能用于单位工资性支出。


(三)主管部门要注意协调和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出现的各种矛盾,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及时帮助处理和解决改革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五)各县(市)区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期间,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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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协同联动,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研发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能够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

  (二)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三)能够提高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电磁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绿色技术发展的;

  (四)能够促进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

  (五)能够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或者乡村振兴的;

  (六)能够改善民生和促进健康云南建设的;

  (七)能够促进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实施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可以转化的基础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内容和依据。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汇集、存储、开放共享科技成果信息,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制定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交易。

  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平台和机构建设,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

  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第十三条 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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