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入户调查多久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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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个工作日内。相关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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