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逻辑思维方法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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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逻辑思维有什么具体方法~

我认为逻辑思维有一定成分是天生的,不过后天多接触一些理性的东西是能够提高的。

数学,物理,化学好,不一定就有很强的逻辑思维。因为那些都是有规律可寻的教学,你需要找到一些无规律的东西,抓住它们的类似点,灵活的把他们组合在一起,锻炼自己。参与辩论是个方法。

我建议你多看一些点国外的电影,越多越好。电影是很理性的东西,不同时代反映了不同的事物。好的电影很有深度,而表现的是现实生活,你容易理解。无形之中就锻炼了逻辑思维。

还有就是了解一些广告方面的知识,看看《广告学》对提高逻辑思维很有帮助,因为广告就是运用逻辑思维对受众进行感性和理性的诉求。

相信我,你如果试试,会发现我说的有用。

买本逻辑学基础看看,
我学过,
我总结一下,
最主要的是要记住逻辑学三大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逻辑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的根本假定,也是理性的交流的必要条件。
(一)同一律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必须是同一的。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公式中的A可以表示任何思想,即可以表示任何一个概念或任何一个命题。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每一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而不能任意变换。


同一律在思维或论证过程中的主要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而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思维才可能是正确的思维,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人们也才能进行思想交流。否则,如果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混淆论题或偷换论题,那就必然会使思维含混不清,不合逻辑,既不能正确地组织思想,也不能正确地表达思想。因此,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乃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违反同一律要求常见的逻辑错误有:


①在同一思维中必须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比如,某报载小品文一则,讽刺一些恋人的“向钱看”:


小伙子:“您老是要这要那,不怕人家说你是高价姑娘吗?”


姑娘:“怕什么?!裴多菲都说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嘛,价钱低了行吗?”


显然,这位答话的姑娘故意偷换概念。我们知道,所谓“高价姑娘”的“价”,是“价格”的“价”——人们是用“高价姑娘”来贬斥那些把爱情当商品加以买卖的姑娘。而裴多菲诗中“爱情价更高”的“价”是“价值”的“价”——它赞美真正的爱情比生命还要宝贵。因此,同一个语词(“价”)表达的是不同的概念,但姑娘的上述答话却故意将它们混同起来,用前者偷换后者,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②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论题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混淆或偷换论题是在论证中常见的一种逻辑错误。这种错误是在论证过程中把两个不同的论题(判断或命题)这样或那样地混淆或等同起来,从而用一个论题去代换原来所论证的论题。比如,有人在讨论中学生需不需要学习地理时讲过下述这样一段话:


“我以为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某个国家的地形和位置完全可以和这个国家的历史同时学习。我主张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这样对学生是方便的。因为,这样做所占的时间较少,而获得的效果却很好。否则就会这样:这个国家的地理归地理,而它的历史归历史,各管各,不能互相联系起来。”


从这段话里不难看出:谈话者最初提出的话题是“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而随后所论述的却是另一个论题:“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显然,谈话者是把后一个论题与前一个论题混淆起来了,因而他就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后一个论题去偷换了前一个论题。这就是一种混淆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下面再举例说明。


■苏格拉底领了一个青年到智者欧底姆斯那里去请教。这个智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本领,给了这个青年一个下马威。他劈头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你学习的是已经知道的东西还是不知道的东西?这个青年当然回答说,学习的是不知道的东西。于是这个智者就向这个青年发出了一连串的问题:


“你认识字母么?”


“我认识。”


“所有的字母都认识吗?”


“是的。”


“而教师教你的时候,不正是教你认识字母吗?”


“是的。”


“如果你认识字母,那么他教你的不就是你已经知道的东西吗?”


“是的。”


“那么,或者你并不在学,只是那些不识字母的人在学吧!”


“不,我也在学。”


“那么,如果你认识字母,就是学你已经知道的东西了。”


“是的。”


“那么,你最初的回答就不对了。”


这个青年就这样被智者欧底姆斯搞晕了,于是承认自己的失败,而甘心拜欧底姆斯为师。


分析:其实,在这个典故里,智者欧底姆斯使用了偷换概念的方法,把这个青年弄得昏头昏脑的。


■物理老师出一道题当堂考学生,题目是:“一炉铁水凝结成铁块,它的体积缩小了三十四分之一。后来,铁块又熔化成铁水,体积增加多少?”


学生甲经过计算,回答道:“熔化后的铁水的体积比铁块增加了三十三分之一。”


乙马上反对说:“不对。同是一块铁。缩小的是三十四分之一,增加的是三十三分之一,不是自相矛盾吗?”


甲又说:“不是我自相矛盾,而是你混淆了概念”。


请分析甲、乙两人谁是谁非。


分析:甲的说法是对的,乙的说法是错的。


因为“增加”和“缩小”都是相对的概念。缩小三十四分之一,是相对于铁水凝结成铁块来说的;增加三十三分之一,是相对于铁块熔化为铁水说的。这样甲的说法并不自相矛盾;乙确实是混淆概念,因为他把“铁块增加”和“铁水缩小”这两个概念混同起来了。


(二)矛盾律


矛盾律实际上是禁止矛盾律,或不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反对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或者说,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


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而且非A)。


公式中的“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因此,“并非(A而且非A)”是说:A和非A这两个命题不能同真,亦即其中必有一个命题是假的。


矛盾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无矛盾性即首尾一贯性。而保持思想的前后一贯性,乃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矛盾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否则,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比如,我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经谈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卖矛(长矛)和盾(盾牌)的人,先吹嘘他的盾如何的坚固,说:“吾盾之坚,物莫能陷”。过了一会,他又吹嘘他的矛是如何的锐利,说:“吾矛之利,物无不陷”。这时旁人讥讽地问:“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卖矛与盾的人无言以答了。因为,当他说“我的盾任何东西都不能刺穿”时,实际上是断定了“所有的东西都是不能够刺穿我的盾”这个全称否定命题;而当他说“我的矛可以刺穿任何东西”时,实际上又断定了“有的东西是能够刺穿我的盾的”这一特称肯定命题。这样,由于他同时肯定了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因而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从语言方面看,在遣词造句时,如果把反义词同时赋于同一主语,那就会发生文字上的矛盾。这种文字上的矛盾也必然会导致思想上的逻辑矛盾。我们看下面两个例句:


“他是多少个死难者中幸免的一个。”


“船桨忽上忽下拍打着水面,发出紊乱的节奏声。”


下面再举例说明。


■一个年轻人对大发明家爱迪生说:“我有一个伟大的理想,那就是我想发明一种万能溶液,它可以溶解一切物品。”


爱迪生听罢,惊奇地问:“什么!那你想用什么器皿来放置这种万能溶液?它不是可以溶解一切物品吗?”


分析:为什么这个年轻人被爱迪生问得哑口无言呢?因为他的想法包含了逻辑矛盾。因为他一方面承认“万能溶液可以溶解一切物品”,另一方面又承认“作为存放这种溶液的器皿是万能溶液所不能溶解的”,这两个判断是互相矛盾的。


■1919年,英国著名的数学家、逻辑学家罗素曾经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某村子里有个理发师,他规定:在本村我只给而且一定要给那些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请问:这个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


这是数学史上著名的“理发师悖论”,请分析这里面包含的逻辑矛盾。


分析: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呢?只有两种情况:不给自己刮,或者给自己刮。


如果理发师不给自己刮胡子,那么按照他的规定(我一定要给那些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他就应该给自己刮胡子。这就是说,从理发师不给自己刮胡子出发,必然推出理发师应该给自己刮胡子的结论,这本身就构成逻辑矛盾。


如果理发师给自己刮胡子,那么按照他的规定(我只给那些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他就应该不给自己刮胡子。这就是说,从理发师给自己刮胡子出发,必然推出理发师应该不给自己刮胡子的结论,这本身也是一个逻辑矛盾。


■某珠宝店失窃,甲、乙、丙、丁四人涉嫌被拘审。四人的口供如下:


甲:案犯是丙。


乙:丁是罪犯。


丙:如果我作案,那么丁是主犯。


丁:作案的不是我。


四人口供中只有一人是假的。如果以上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A、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乙。


B、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


C、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


D、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是丙。


[解题分析] 正确答案:B。


乙和丁的口供矛盾,根据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四人口供中只有一假,所以,甲和丙口供是真的。甲口供真,作案者为丙,加上丙的口供,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丁也是作案者,由此也断定乙和丁中,丁讲假话。


(三)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思维的明确性也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


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是: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必须明确地肯定其中之一是真的,不能对两者同时都加以否定。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如果有人既不承认前者是真的,又不承认后者是真的,或者说,如果有人既认为前者是假的,又认为后者也是假的,那么此人的思想就陷入了我们习惯所说的“摸棱两可”之中(实际上应该叫做“摸棱两不可”)。模棱两可是一种常见的违反排中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所谓摸棱两可,就是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之间,回避作出明确的选择,不作明确肯定的回答,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有一块空地可以种庄稼,甲、乙两人讨论这块地重什么庄稼好。甲一会儿说应该种小麦,一会儿又说不应该种小麦。针对甲的说法,乙说:“你的两种意见,我都不同意”。试分析甲、乙两人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分析:甲的说法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因为他同时断定了这块空地“应该种小麦”和“不应该种小麦”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针对甲的说法,乙的说法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因为排中律认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而乙恰好断定上述两个判断都是假的。




另外可以自己再找一些练习题,一定要熟识三大规律,掌握了这三大规律,逻辑学上就没什么太大问题了。

辩证逻辑思维方法主要有:比较、抽象和概括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抽象和具体的方法;历史的和逻辑的方法。
比较、抽象和概括方法
比较、抽象和概括方法,这是辩证思维中的初级方法。人的认识是通过了解事物的现象而深入到本质,再由一级本质进入到二级、三级本质。所以,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比较、抽象和概括上。但是人的认识必须通过“比较”而发现事物的区别,由区别进入到对事物某一方面的“抽象”,并进一步“概括”出带有普遍性意义的东西,由此上升到更高级的方法,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中去。比较法、抽象法、概括法是彼此相互联系的,我们应把它们作为由低级到高级的互相联结的环节和方法。
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确定事物之间同异关系的一种简单的思维方法。从人类的认识发展来看,比较是理性思维的开始。比较之所以是理性思维的起步,这是因为比较导致区别,使人把自己与自然界区分开来,把自然界的这些东西与那些东西区分开来。只有通过比较认识到世界上矛盾的特殊性、差异性以后,人们才能进行正确的理性思维。
抽象和概括方法
抽象和概括是在比较基础上展开的,对事物认识逐渐深化的思维方法。所谓抽象,就是通过对事物整体联系的分解,在头脑中把事物的若干属性和方面单独地提取出来,而暂时不考虑事物的其它属性和方面的思维方法。抽象本身表现为提取与撇开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抽象要把自己所认为的对象的本质方面、主要方面提取、抽取出来,另一方面,抽象又要把大量的非本质、非主要的属性撇开,暂时不考虑这些因素。所以抽象表面上好象远离了具体事物,比如马克思把社会抽象为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结构形态,表面上看它们既不是美国、俄罗斯、日本的社会,也不是中国、法国、意大利的社会,但是它却更深入到社会的本质中去,更具有普遍性。抽象分为“直接的抽象”和“间接的抽象”。直接的抽象渗透在人的感性认识中,是对事物的直观抽象,它通过人的五官感觉,把各种不同的声音、形状、颜色、气昧、强度、硬度、温度抽象出来,强化了人的感觉能力。间接的抽象则是把事物的本质属性、关系、方面抽象出来,由此形成了各种各样不同的类型和概念。
抽象方法必须进一步上升为概括方法,它是抽象方法的发展。概括,就是把抽象出来的事物属性,推广到具有这些相同属性的一切事物上,从而形成关于这一类事物的普遍概念。概括的过程是扩大抽象成果的过程:在抽象的基础上,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从已知进入未知,从而扩大概念的外延,确定概念的内涵。抽象与概括是密不可分的,抽象是概括的基础,概括是抽象的成果。没有抽象,概括就是无内容的,而没有概括,抽象就是无方向的,就不能形成对事物普遍本质和整体性的认识。 从比较方法到抽象方法是人类思维上的飞跃。只有比较而没有抽象,人们就不会撇开事物中非本质、非主要的东西,而总是陷于具体的个别的事物中。但是抽象本身也并没有深入到事物的普遍本质,抽象可以有多种角度,可以是这一方面,也可以是那一方面,它不能从整体上规定自己,不能形成普遍性的东西。概括则是在抽象基础上形成概念的基本方法。一切事物都是通过比较而区分,通过区分而抽象,通过抽象而把某方面提取出来,通过概括赋于这方面以普遍性的含义。因此,比较、抽象、概括的过程,就是认识由浑沌——区分——清晰——普遍性——本质的过程,这是人的一般认识过程。比较、抽象、概括方法使人的认识摆脱了直观性、个别性、表面性,而深入到间接性、普遍性、本质性之中去。这是人类辩证的理性思维的开始,是人类获取知识、科学成果,使人类认识不断深化的最基本的辩证思维方法。
比较、抽象和概括方法的运用
比较法在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以及其它一些新兴科学的产生中,在现代科学决策、仿生学、类比、模拟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抽象和概括方法是现代理想化方法的基础,在现代实践中,这些方法的运用范围大大扩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现代科学和实践中,比较法已经从过去简单的外形直观比较、种和类的比较,发展到不同种、类的比较,功能比较、关系比较。 抽象是人类脑力活动特有的形式,是人类深入到客观世界本质和内部的智力解剖刀。现代科学发展高度错综化、综合化、网络化,这就更需要发挥人们抽象力的作用。抽象在现代科学的理想实验、理想模型等等组成的理想化方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实践中,特别是一些巨大的工程项目,抽象力的作用十分重要。在一般决策过程中,要求发挥思维的抽象能力。用以形成“理想方案”、“理想模型”,以及形成“实际可行方案”、“实际可行模型”。
总之,比较法、抽象法、概括法是人类认识世界,深入到世界本质中的思想武器,是人们实践和行为中的工具。只有掌握这些方法,人们的实践活动才更有目的性、科学性,才能促进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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