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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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全方位监督,包括投标人的自我约束、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如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严重违规,相关部门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活动。


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的不当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中标资格可能被取消,且需承担赔偿责任。异地投标者,招标人会将此情况通报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招标人与中标人需严格履行中标合同,招标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标人的服务质量承诺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中标人需整改,否则可能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甚至可能导致经营权被收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违约金扣除后,中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否则将按合同进行处理。合同结束后,剩余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中标人。


对于中标人在经营期间的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扩展资料

交通运输部出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配置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并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招投标程序和要求。道路客运业既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又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客运班线许可,保障客运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道路客运的安全水平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的期待和要求;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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