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幼儿园受伤了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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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幼儿园受伤,责任算谁的,我该怎么做~

幼儿园内幼儿的活动,老师有监护的责任。现在发生了伤害老师却不知道怎么回事,很显然老师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存在过错或过失(至于何种过错或过失,应由幼儿园方进行调查确定并向家长通报)。但家长没有必要找老师或对方家长协商善后问题,而应该找老师所属的单位(幼儿园)进行协商,因为他们有法定责任对孩子进行监护。如果幼儿园推卸应承担的责任,则家长可以起诉该幼儿园进行索赔。
至于索赔哪些内容,只需要记住一点:所有因事故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家长陪护损失)都在索赔之列。还有,要医学确定留疤毁容的可能性,如果够残疾标准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不够残疾标准的,但有必要进行整容消除疤痕的,可以主张手术费。

六月的小雪:前些日子,去接女儿的时候,被老师告知她把一个小朋友的脸给抓伤了。后来又得知那个小朋友的家长因为心疼孩子,就不再让孩子上这个幼儿园了。我一直怀着惴惴不安和歉疚的心情,不知该怎样跟那个孩子的家长道歉。后来有一天,去接女儿,正巧碰到了那个孩子的家长来取被子。与其沟通之后感觉对方家长还是很明理的,之所以不想让孩子再上,是因为对幼儿园方面的处理不满。据她说,那天发现孩子脸上被抓破后,去找幼儿园,一开始园方并没有任何解释,后又说是孩子自己抓的,两岁的孩子已经能简单地描述一些事情了,怎么能瞒得过去?于是家长对这个幼儿园失去信任,决定为孩子转园。这件事之后,我也想了很多,幼儿园的老师对家长似乎都是报喜不报忧,每次问到孩子吃得好不好、睡得好不好,都回答:好!但事实上,我能从孩子的表现上观察到真实的情况。也许老师们的初衷是想安慰家长,但是,我还是情愿了解真实的情况。孩子在幼儿园里受伤了,是孩子的问题还是老师的责任呢?希望大家都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快乐宝贝快乐生活:教师有责任告知家长当时的真实情况,让家长相信这种情况是教师也十分不愿意看到的,教师也很心疼。在幼儿园里发生这样的事情,教师是有很大责任的!但是,孩子之间的摩擦在所难免,就是在家里一家人看一个宝贝也不能保证孩子不受一点伤害。家长心疼是可以理解,幼儿园老师应有诚恳的歉意。但家长和老师更应该做的是教会宝贝如何保护自己!教育孩子不能动手打人,这是正确的,但这并不等于孩子被打时只能白白挨着(应该告诉孩子,如果有人打你,不论是无意还是有意,一定要马上躲开,并告诉大人,得到成人的帮助)。防患于未然,比事后追究有意义得多。清雅秀丽: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受伤时,首先应查看孩子的伤有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如果不是很严重,只是蹭破点皮什么的,没必要大惊小怪。我会提醒自己的孩子,以后要小心一点,尽量别让自己受伤。孩子在幼儿园里面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最主要的是通过这件事情给孩子上一课,让他学会自我保护。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都一样,谁也不愿意出现意外,如果家长宽容,老师对孩子会更加有爱心。雨人:家长把孩子交给幼儿园,幼儿园就应该让家长放心,幼儿园应该承担好“第二任家长”的角色,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受了伤,哪个做家长的不心疼呢?这种意外伤害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给孩子的幼小心灵留下阴影。淙淙妈妈:孩子在幼儿园里遇到磕嗑碰碰的事情在所难免,老师少,孩子多,作为老师有时也很为难,但是做家长的都希望能够了解真实情况。我想大多数的家长都是讲道理的,老师还是应该减少这样或那样的顾虑,遇到孩子受伤的情况时,能在第一时间把真实情况告知家长。因为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希望孩子们能健康快乐地成长。郑永平:感谢淙淙妈妈对老师的理解,这让我很感动。其实作为老师我也深有体会,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是对我们极大的信任啊,所以我们对待幼儿园的孩子比对待自己的孩子还要用心,尽可能避免意外的发生。然而孩子毕竟发育不完善,缺乏自制力,特别是刚入园的孩子,时常是老师一转身,事故就发生了。其实孩子受到伤害,老师也一样难受,既心疼,又内疚,还担心。在老师眼里每个孩子都是自己的宝贝,哪一个受到伤害,老师的心都会被紧紧地揪在一起。内疚是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造成了孩子受伤的后果,担心的是不知如何对家长交代。孩子受伤,老师最先做的就是查看孩子的受伤情况,若是轻伤就利用幼儿园现有的急救药进行处理,若是伤势稍重就得马上去医院,同时通知家长,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请最好的医生,用最好的药,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而事故发生后,当老师看到家长时,无论是小伤还是大伤都应该主动向家长讲清孩子受伤的过程和孩子的伤势,并同时向家长致以真诚的歉意,还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老师,我们比任何人都更加不愿看到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心路飞翔:我们班有个孩子也被抓伤过,而且抓得很厉害,几年过去了,到现在我还觉得很愧疚。虽然家长很通情达理,但家长含着泪跟我们说“没关系”的样子,我永远都忘不了。虽然孩子多,老师少,如果老师细心,处处留意孩子,发生这种事情的几率就会降下来。当这种谁都不愿发生的事情发生了时,彼此就应该多多换位思考,多多理解。

园方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监护人的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的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扩展资料:

监护权的转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

第二,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

第三,因被监护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

第四,因第三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违法或犯罪情况下被强制劳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

第五,其他原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被监护人始终设立监护应该是一项法律原则,是不容许讨论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护权转移



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监护人的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如果严重的伤残或者死亡的,家长除了上述的费用外,还可以追加精神赔偿费,但是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扩展资料

监护权转移形式: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根据监护权的性质,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履行保护和照管之责。其中亦包括维护其受教育、入托、就医等方面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护权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要分清受伤的 原因来自于哪里,如果是幼儿园,则由幼儿园承担责任,如果是来自于其他小朋友,则由其他小朋友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在其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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