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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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政府专项规划确定的,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入场经营者,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经营的商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其他组织和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农贸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第五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用途认定标准,确定专用于出售农副产品和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区域比例。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市场用途认定标准、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协调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依法对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三)负责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划行归市、摆卖秩序、市场用途等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红线范围以内的区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各部门建立农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将农贸市场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专项规划明确但实际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通过产权转让合同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的,自然资源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三章 市场开办第十八条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和境外投资者,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一、《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5号)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及第二款。

  (三)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将第八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详细规划”。

  (七)将第十七条中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将“房地产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八)将第三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九)删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十)删除第五十四条中的“入场经营者不执行卫生保洁制度的”。

  (十一)增加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二、《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17号)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九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国土、规划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将第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部门”。

  本决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以上两部政府规章根据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第九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第二章 开办和经营第十一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第十二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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