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农业生产制度变革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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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有什么历史作用~

土地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土地制度改革,包括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因此关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说一直都在进行。我们这里所讲的土地改革指的还是由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土改”。
意义:一)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的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二)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 (三)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创造了条件。 (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 (五)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原料和广阔的市场,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1
)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
被消灭;

2
)农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


3
)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
准备了条件。

1、历史作用
目前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过三十多年来的改革、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以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步建立,农户与集体之间采取合同制形式,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使生产经营的权、责、利相结合,收益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充分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虽然土地流转还没有解除禁止,但是农户之间已有了自发性流转,平衡了农户之间土地权益问题。90 年代以来,中央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政策多是围绕延长土地承包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许可而展开的。特别是90 年代后期,中央更加重视土地对于农民所起的生活保障作用,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更成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政策保障。自2000 年以来,国家通过立法,政府会议等多种平台再次强化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性,并赋予法律依托,也为农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明确有利的政策依据。

2、农业的制度变革
自解放以来,我国农业的制度变革主要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本文所谈的制度,是包括土地制度及农业的经营方式)。
第一阶段,是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党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简称《土改法》),于同年冬季在全国国内大规模地展开了土地改革。《土地法》的总则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样,就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这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是我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第一次最大最彻底的农业的制度改革。于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建立了与此相联系的农民家庭的经营方式。
第二阶段,是实行农业合作化,改造个体小农经济。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是分四个步骤实行的。1952年在农村推广互助合作运动,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不久,互助组发展为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在1955年下半年农村出现了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社迅速转化为高级社(即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12月实现了全国的人民公社化,建立了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农业合作化的结果,是将农民的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是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过渡到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此相联系,农业的经营方式也发生变化,由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经营方式逐步发展为集体经营方式。

第三阶段,在保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废除人民公社,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展了在农村以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迄今为止,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大致有三个过程。首先,承包形式由包工发展为包产。在包工形式下,生产队将生产过程的某些环节包给作业组或农户,然后根据统一定额对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与检查并换算成工分,生产队成员按所得工分参加分配。当时,劳动报酬还没有与最终产出发生直接的联系。以后在包产形式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内部职能和结构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职能由生产队一级转向了承包者。其次,明确承包者。刚开始,作业组是承包者,即由若干农户自愿联合的作业组对生产队承包,这时,尽管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比原来的生产队缩小了,但是,作业组内仍然沿用原生产队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以后,承包者发展为农户,进一步否定了生产的集中管理方式。第三,在农户承包的前提下,由包产到户转向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是指生产队把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包给农户使用,由承包产量指标定工分,劳动成果归集体共同使用,扣除集体提留后,再按工分分配给农户。生产队仍实行集体经营,统一核算。包干到户,是指劳动成果除了缴纳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外。直接归农户所有。实行包干到户,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已同经营权分离,农户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户成为进行独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业经济实体。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在不同形式上相结合的农业经营方式。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
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
通过合作化道路,把农民个体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理论和实践。1953年春,中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获得土地的农民有着极大的生产积极性,但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既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又有两极分化的危险。中国共产党当时认为只有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能发展生产,共同富裕。
1953年,先后发布了《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中国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引导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到1956年底,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商业的社会变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政治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经济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我国基本确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开辟了道路;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后期,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等缺点。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1)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消灭私有制这样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但没有造成生产力的破坏,反而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而没有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2)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几千年来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剥削制度基本上被消灭,社会主义经济成了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成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基本确立。它与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一起,完成了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以新的经验和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4)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大大解放了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20世纪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历史性巨变。这是中国从古未有的人民革命的大胜利,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前提,奠定了基础。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它违背了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关系。
由于在合作化运动的后期已出现了过急过猛的问题,所以人民公社化运动也出现了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情况,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
1958年11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第一次郑州会议)后,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始逐步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错误。
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的文章,提出“把合作社办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接着第4期《红旗》杂志又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的文章,明确引证了毛主席的指示:“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1979年10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从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关于农村的文字中,“包产到户”是个出现频率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高的词汇,也是常被质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岗村获得丰收的1979年,批评“包产到户”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⑴第一次: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
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
结果: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初步奠定国家工业化基础创造了重要条件.
⑶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一些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结果: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国刮起一股“共产”风.在许多方面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公社随便调用社员、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取消了农民的自留地,出现了剥夺农民的情况.按劳分配的原则遭到破坏,发生了严重的平均主义,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0年冬,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逐步地解决当时所能认识到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的一些重大问题.
⑷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核心内容: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等等.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制定经济政策应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合乎经济规律,生产关系的变革或调整必须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⑴第一次: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拥有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不仅使广大贫雇农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也严重地束缚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2年冬,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的结果及伟大意义:彻底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经济上翻了身,这就使中国最大多数人民获得了解放;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摧毁了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国民党集团的社会基础,巩固了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
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
结果: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初步奠定国家工业化基础创造了重要条件.
⑶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一些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结果: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国刮起一股“共产”风.在许多方面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公社随便调用社员、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取消了农民的自留地,出现了剥夺农民的情况.按劳分配的原则遭到破坏,发生了严重的平均主义,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0年冬,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逐步地解决当时所能认识到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的一些重大问题.
⑷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核心内容: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等等.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制定经济政策应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合乎经济规律,生产关系的变革或调整必须有利于生产力发展

土地改革、对农业的合作化、改革开放中对农村施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作用: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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