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规定外,森林资源属于什么所有

来自:客知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森林法规~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 《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军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1] 3 《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条: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稳定山权、林权,规定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②将森林划分成若干类型,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用途,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森林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③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经营方案,为科学经营森林和国家对营林事业进行监督提供依据。④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⑤根据森林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森林持续利用。⑥加强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的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⑦对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规定。⑧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强制性措施。⑨奖励与惩罚。[3] 4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防治条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199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1年)等均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3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承担国际义务, 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 6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6.1 关于林权的规定 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树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 6.2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在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3]” 6.3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6.3.1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5] 6.3.2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6.3.3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6.3.4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6.4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4 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3] 6.5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6.5.1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6.5.2 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6.5.3 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3]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6.5.4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对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调查、统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6.5.5 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6.5.6 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5.7 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5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3] 6.5.8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3] 6.5.9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务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7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修订情况 7.1 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原法42条增加到49条,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2] 7.2 第二次修改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森林法》。由于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总结中,有的内容需总结后充实到草案中,故可能推迟该项立法工作。《森林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改重点内容之一为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是不可以改变森林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来建房子的。
《森林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 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属于国家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集体


除法律规定外,森林资源属于什么所有视频

相关评论:
  • 17899489858林木属于什么资产
    甄震维该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 17899489858林地的什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甄震维制定森林法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们生活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

  • 17899489858什么自然资源能够属于全民所有
    甄震维1. 根据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 法律同时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中,有一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需由法律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了这一原则,确保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珍贵动植物的保护。4. 国家...

  • 17899489858什么是国有农用地
    甄震维国有农用地: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法规定,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

  • 17899489858我国宪法规定什么自然资源能够属于全民所有
    甄震维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为森林、草原、山岭、滩涂、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

  • 17899489858什么是国有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是什么
    甄震维1、国有农用地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2、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于“国有”应该就比较好理解了,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7899489858哪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甄震维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17899489858有懂法律的朋友吗?我提个问题
    甄震维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

  • 1789948985880年代初谁造林谁受益政策文件函头是什么
    甄震维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17899489858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什么
    甄震维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