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监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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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监督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监督。第九十八条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应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包括监督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决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需通报或公布的信息。第九十九条则规定,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代表、下级常委会负责人、乡镇代表列席,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第一百条明确了常务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向本级代表通报监督情况,包括常务委员会公报、信函、电子邮件、通报会等。第一百零一条详细列举了向社会公布信息的途径,包括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并指出了公布内容和形式的具体方法。县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内容与形式。第一百零二条则指出,常务委员会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监督议题和形式的意见建议,并在会议期间邀请公众旁听或进行实时报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查询依法公开的监督工作报告和信息。


扩展资料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经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分总则、监督工作计划、监督形式及内容、监督公开等6章108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和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正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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