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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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在此日期之后受理的一审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将依据本解释进行法律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此之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决,且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依法进行再审时,将不适用本解释的新规定。


在本解释发布实施之前,如存在已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存在差异,那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优先采用本解释中的法律条款。这意味着,新的解释旨在提供统一且明确的法律指导,以确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更加公正和一致。


扩展资料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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