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涉非法买卖濒危动植物,请问量刑标准有谁清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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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扩展资料:案例
审判:经过一审,二审,2013年9月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2012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范某以每只人民币6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陆续收购白鹇死体6只,并将上述白鹇死体存放于其经营的饭店内,欲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
2012年11月29日,永安市林业局会同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永安市辖区内各饭店和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检查中,将上述6只白鹇死体查获。
2012年11月20日,另案被告人叶某在其承包山场中捡到2只白鹇活体,并与其妻子将该2只白鹇杀害后,送予本案被告人范某。
2013年11月下旬,被告人范某以每只120元的价格将上述2只白鹇加工出售给客人食用。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范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白鹇,又名银鸡、银雉,在福建地区俗称野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白鹇6只即构成情节严重标准,10只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本案被告人非法收购白鹇6只、非法出售2只已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因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
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
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
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
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三、其他规定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

(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

(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

(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

(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
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8月20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94年5月25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在司法机关,每年办理的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虽然不多,但此类案件一旦触及,量刑一般都较重。一些嫌疑人有的仍然铤而走险的,还有一部分人只是大约知道手上的动物是野生动物,但不清楚是几级保护动物,也不知道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只是想若被抓了顶多罚些款就没事,殊不知,一但身陷囹圄为时已晚。
[案例一]
杨某,男,漳州芗城区芝山镇人,平时以收购、饲养、出售鸽子、犬类等动物为业。
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杨某在漳州市区延安北路夜市路边,以2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活体的蜥,而后将该只蜥放在家中饲养。
2009年5月15日,有人打电话给杨某,问其有什么动物可以当宠物玩。杨某想起自己之前买来的那只蜥,便推荐买主买这只蜥。双方经讨价还价之后,最终以350元的价钱谈定。次日,当杨某将蜥送到芗城区与龙海市交界处的下庄加油站边,正当其从摩托车上卸下这只蜥时,便有民警上前查问其运的是什么东西,因为知道蜥是保护动物,不能随便收购出售,杨某心里害怕,随即丢下蜥转身逃走了。经公安机关侦讯,2009年5月26日,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评述]
经林业部门鉴定,那只蜥身长43公分(不包括尾巴长度),属巨蜥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拉丁文名为:Varanus salvator,只要非法买卖一只则应负刑事责任;非法买卖2只,则为情节严重,处刑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买卖4只的,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0年3月1日,杨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送芗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张某,女,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人,在村里以每只6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松雀鹰、雀鹰各1只(每只可得利5元左右),以及一般鸟类40多只(这些鸟不涉罪),准备到市区的市场贩卖。
另外,张某还受山城镇农贸市场一妇女之托,将4只黄嘴角鸮(俗称猫头鹰)和13只黑冠鹃隼(隼科)欲带到漳州市区延通市场交给一鸟贩子,送到之后,张某即可从中得到每只5元的运费。
当张某骑着一部无牌的摩托车到达漳州一路叉口时,被芗城森林公安分局的民警截获。落网后的张某得知自己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法律,不禁嚎啕大哭,痛悔不已。
[评述]
经鉴定,那19只鹰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分别为鹰类和隼科,根据附表规定,鹰类(拉丁文Accipitridae)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买卖4只为情节严重,8只为情节特别严重;还有隼科(所有种)(拉丁文名Falconidae)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买卖6只为情节严重,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张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最后,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此类犯罪处罚的严厉性,一般地讲,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只要非法买卖一只的,即要负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如福建常见的如:穿山甲、蟒蛇、蜥鳄、天鹅、鸳鸯(Aix galericulata)、鹰类(Accipitridae)、大壁虎、虎纹蛙、梅花鹿,而上述动物有的买卖2只、有的买卖4只或6只的,则可达到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动物是野生动物,几级国家保护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专门给出了界定,规定认为:“《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规定了买卖的行为:“《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同时,该解释附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的附表,从该附表可以比对出上述两起案件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虽然一些嫌疑人会狡辩不

自己不会看刑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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