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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一二单元复习提纲


地理
第一单元 宇宙中的地球
一:地球运动的基本形式:公转和自转
绕转中心 太阳 地轴
方向 自西向东(北天极上空看逆时针) 自西向东(北极上空看逆时针,南极上空相反)
周期 恒星年(365天6时9分10秒) 恒星日(23时56分4秒)
角速度 平均1º/日 近日点(1月初)快远日点(7月初)快 各地相等,每小时15º(两极除外)
线速度 平均30千米/小时 从赤道向两极递减,赤道1670KM\小时,两极为0.
地球自转和公转的关系:
(1)黄赤交角:赤道平面和黄道平面的交角。目前是23º26’
(2)太阳直射点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的移动

二:地球自转的地理意义
(1)昼夜更替(2)地方时 (3)沿地表水平运动的物体发生偏移,北半球右偏,南半球左偏.
三:地球公转的地理意义
(1)昼夜长短和正午太阳高度的变化
①昼夜长短的变化
北半球:夏半年,昼长夜短,越向北昼越长 ①太阳直射点在那个半球,
北极圈以北出现极昼现象 那个半球昼长,②赤道全年
冬半年,昼短夜长,越向北昼越短 昼夜平分,③春秋分日全球
北极圈以北出现极夜现象 昼夜平分
南半球:与北半球相反
②正午太阳高度的变化
春秋分日:由赤道向南北方向降低 由太阳直射点向南北
随纬度的变化 夏至日:由23º26’N向南北降低 方向降低
冬至日:由23º26’S向南北降低
23º26’N以北在夏至日达到最大值 离直射点越近高度
随季节的变化 23º26’S以南在冬至日达到最大值 越大
南北回归线之间每年有两次直射
四:光照图的判读
(1)判断南北极,通常用于俯视图,判断依据为:从地球北极点看地球的自转为逆时针,从南极看为顺时针;或看经度,东经度递增的方向即为地球自转的方向.
(2)判断节气,日期及太阳直射点的纬度 晨昏圈过极点(或与一条经线重合),太阳直射点是赤道,是春秋分日;晨昏线与极圈相切,若北极圈有极昼现象为北半球的夏至日,太阳直射点为北纬23º26’,若北极圈有极夜现象为北半球的冬至日,太阳直射点为南纬23º26’
(3)确定地方时 在光照图中,太阳直射点所在的经线为正午12点,晨昏线所包围的白昼部分的中间经线为12点,晨线与赤道交点经线的地方时为6点,昏线与赤道交点经线为18点,依据每隔15º,时间相差1小时,每1º相差4分钟,先计算两地的经度差(同侧相减,异侧相加),再转换成时间,依据东加西减的原则,计算出地方时
(4)判断昼夜长短 求某地的昼(夜)长,也就是求该地在纬线圈上昼(夜)弧的长度,这个长度也可由昼(夜)弧所跨的经度数来推算
(5)判断正午太阳高度角 先求所求地区与太阳直射点的纬度差,若所求地和太阳直射点在同一半球,取两地纬度之差,若所求地和太阳直射点不在同一半球,取两地纬度之和,再用90º-两地纬度差即为所求地的正午太阳高度
五:晨昏线与经线和纬线
(1)根据晨昏线与纬线相交判断问题
①晨昏线通过南北极可判断这一天为3月21日或9月23日前后
②晨昏线与南北极相切,北极圈内为昼,可判断这一天为6月22日前后,北半球为夏至日,北半球为夏季,南半球为冬季
③晨昏线与南北极相切,北极圈内为夜,可判断这一天为12月22日前后,北半球为冬至日,北半球为冬季,南半球为夏季
(2)根据晨昏线与经线相交关系判断昼长和夜长
推算某地昼长或者夜长,求昼长时,在昼半球范围内算出该地所在地的纬线圈从晨线与纬线圈交点到昏线与纬线圈交点,所跨的经度除以15即该地昼长,如果图上只画了昼半球的一半,要注意,图中白昼所跨经度差的2倍,除以15才是该地的昼长
七:区时,地方时的计算
第一步:先求两地的经度差.
第二步:再求时间差,以每一度经度相差4分钟来算.
第三步:然后判断两地的东西方向,求东用加,求西用减.若求出的时间大于24小时,则减24,日期加1天,若时间为负值,则加24小时,日期减去1天.
第二单元 大气
一:大气的组成和垂直分层
1)低层大气的组成:干洁空气(氮—生物体的基本成分、氧—生物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二氧化碳—光合作用的基本原料、臭氧—吸收太阳紫外线“地球生命的保护伞”)、水汽和固体杂质(成云致雨的必要条件)
2):大气的垂直分层(课本29页图2.1)
高度 温度 大气运动 对人类活动的影响
高层大气 2000-3000千米 电离层反射无线电波
平流层 50-55千米 随高度的增加而上升 平流运动 臭氧吸收紫外线升温;有利于高空飞行
对流层 低纬:17-18千米,中纬:10-12千米,高纬:8-9千米 随高度增加而递减 对流运动 天气现象复杂多变,与人类关系最密切
二:大气热力作用
(1)对太阳辐射的削弱作用
吸收作用:具有选择性,水汽和二氧化碳吸收红外线,臭氧吸收紫外线,对于可见光部分吸收比较少
反射作用:无选择性,云层越厚,反射作用越强,在夏季多云的白天,气温不是很高
散射作用:具有选择性,对于波长较短的篮紫光易被散射,所以晴朗的天空呈蔚蓝色
(2)对地面的保温效应
①大气吸收地面的长波辐射,截留热量而增温,由于大气对于太阳短波辐射的吸收能力比较差,但是对于地面长波辐射吸收作用强,所以地面辐射大部分都是被大气吸收
②大气逆辐射是大气辐射的一种,方向朝向地面,对地面热量进行补偿,起保温作用
二:大气的热力状况
大气的热力作用
1)热力环流:由于地面冷热不均而形成的空气环流,是大气运动的一种最简单的形式。

从图中可以看出,近地面等压线向低压方向(向下)弯曲,高空等压线向高压方向(向上)凸起
2)大气的水平运动—--风
影响因素:等压线越密集的地方,则风力越大(图2.10,2.11,2.12)
在单一水平气压梯度力作用下:风向垂直等压线,指向低压
风向 在水平气压梯度力和地转偏向力作用下:风向与等压线平行
在三个力作用下:风向与等压线成一夹角,始终由高压指向低压方向.
三:全球性的大气环流
1)三圈环流(课本37页图2.14)
①在地表形成了七个气压带和六个风带,气压带风带随太阳直射点的南北移动而南北移动,对于北半球来说,夏季向北移,位置偏北;冬季向南移,位置偏南.(图2.15)
②海陆分布对大气环流的影响
(3)季风环流(图2.18)
地区 东亚 南亚,东南亚
气候类型 温带季风气候 亚热带季风气候 热带季风气候
成因 海陆热力性质差异 海陆热力性质差异,气压带和风带的季节移动
风向 冬季 西北风(亚洲大陆) 东北风(亚洲大陆)
夏季 东南风(太平洋) 西南风(印度洋)
四:常见的天气系统
1)锋面系统—冷锋和暖锋(图2.19,2.20)
冷锋 暖锋
概念 冷气团主动向暖气团移动 暖气团主动向冷气团移动
天气特征 过境前 单一气团控制,天气晴朗 单一气团控制,低温晴朗
过境时 阴天、雨雪、刮风、降温 连续性降水
过境后 气压升高,气温下降,天气晴朗 气温上升,气压下降,天气转好
降水的分布 降水一般出现在锋后 降水一般出现在锋前
大气举例 北方夏季暴雨,冬春季大风,寒潮,沙尘暴
2)低压、高压系统—气旋和反气旋(以北半球为例,图2.21)

气旋 反气旋
气压 低气压(中心低,四周高) 高气压(中心高,四周低)
水平运动 四周向中心辐合(北逆南顺) 中心向四周辐散(北顺南逆)
垂直运动 上升 下沉
天气 多阴雨天气 多晴朗、干燥天气
举例 台风 长江流域的伏旱,北方“秋高气爽”天气
五;气候的形成和变化
1)气候的形成因子(太阳辐射、地面状况、大气环流、人类活动)
①不同气候类型的气温特点
l 气温的分布,一般是低纬温度高,高纬温度低;山上的气温比山下低;暖流经过地区的气温比寒流经过地区高
l 同一纬度地带内,由于下垫面不同,不同地点的气温状况不同,其中影响比较的大是海洋和陆地
l 大陆性气候与海洋性气候的比较(北半球)
气候类型 气温日较差 气温年较差 最高气温月 最低气温月
大陆性 大 大 7月 1月
海洋性 小 小 8月 2月
②不同气候类型的降水状况
l 赤道地区气流以辐合上升为主,全年雨量充沛
l 南北回归线至南北纬30º之间,在副热带高压和信风带控制下,常年干旱
l 大陆的西岸有两种情况,以亚欧为例,地中海地区(亚热带),夏季处于副热带高压中心的边缘,气流下沉,干燥少雨,冬季由于副热带高压向南移,此地受西风带的控制,多气旋活动,湿润多雨。欧洲地区(温带),终年盛行西风,各月降水量较多,而且比较均匀
l 大陆的东岸,以亚欧大陆为例,处于季风环流的控制下,冬季受来自大陆的冷干气流的影响,降水不多,夏季受来自海洋的暖湿气流的影响,降水较多
l 大陆的内部,以亚欧大陆为例,终年受大陆气团的控制,降水比较少
l 两极地区以辐合下沉气流为主,全年降水少
2)气候的类型(课本47页的图2.26)
3)主要10种气候类型的判断(课本48页图2.27)
步骤 依据 因素变化 结论
判断南北半球 最高(或最低)气温月份 6.7.8三个月气温最高 北半球
12.1.2三个月气温最高 南半球
判断所属温度带 最冷月均温 最冷月均温>15℃ 热带气候
最冷月气温在0℃~15℃ 亚热带气候或者温带海洋性气候
最冷月气温在-15℃~0℃ 温带气候
最热月5℃ 寒带气候
确定具体的气候类型 降水量的年内分配情况 年雨型 热带 热带雨林气候>2000mm
温带 温带海洋性气候700~1000mm
夏雨型 热带 热带草原气候(750~1000mm)热带季风气候1500~2000mm)
亚热带 亚热带季风气候 温带 温带大陆型气候
冬雨型 亚热带 地中海气候 少雨型 热带 热带沙漠气候
寒带 极地气候
(1)全球变暖
原因:二氧化碳的增多而使气温升高
二氧化碳增多的原因:①大量燃烧矿物燃料,②毁林
危害:①海平面上升,淹没陆地
②改变各地降水状况和干湿状况,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结构的变化
保护措施:①提高能源的利用技术和能源利用效益,采用新能源
②努力加强国际合作
(2)臭氧层的破坏与保护
原因:除了自然原因以外,主要是人类使用制冷设备排放的氟氯烃
危害:①危害人体健康,②对生态环境和农林牧渔业造成破坏
保护措施:减少并逐步禁止氟氯烃等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加强国际合作
(3)酸雨
概念:人们一般把PH值小于5.6的雨水称为酸雨
成因:燃烧矿物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酸性气体
危害:河湖水酸化,土壤酸化,危害森林和农作物生长,腐蚀建筑和文物古迹等
防治措施:防治酸雨最根本的措施是减少人为硫氧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我国已经采取了发展洁净煤技术、清洁燃烧技术等措施来控制酸雨



理科就应该多练,文科多背

不属于超生
没有权利,有权利的只有法院和公安局的
这是正常的为什么要负法律责任。想不通你是怎么想的
不需要。
如果她前夫同意的话可以
这也应该不的。

1,我姐姐离了婚之后几个月才知道,有了孩子,之后生了BB,那在计生方面是不是属于超生?
这个要看他在离婚前是否符合生育政策.比如说办理了生育证.如果为否,自然是超生.

2,计生办人员有没有权捉我姐姐去帮BB和BB的爸爸验DNA?
好象不用这么麻烦,只要是超生了孩子就是事实,用不着去验DNA,孩子总是有父亲的吧.按正常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就是你姐姐的前夫.

3,我姐姐要不要负法律责任?需要坐牢吗?
如果确实违反了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政策自然要承担,还有你姐姐的前夫也要承担.但不用坐牢.

4,我姐姐可不可以住在她前夫家?
这个和计划生育部门没有关系

5,需要结扎吗?
不需要,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是知情选择,何况还是离婚

应该属于违规生育了,只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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