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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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详细规定了违反环保条例的各类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本章主要分为几个部分,分别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首先,针对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定址、动工、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试运行或延长试运行时间的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按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进行分级,从5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具体数额根据投资额的大小调整。若罚款超过5万元,则需报请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对于建设项目在开发、施工活动中不按规定采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再次,建设项目在验收时达到排放标准,但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不能稳定达标,将被责令停止排放超标污染物,并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此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使用情况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对于在本市生产、装配出厂的机动车、发动机废气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处以相当于售价5%至10%的罚款;对经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防治废气污染的专项维修后,仍无法达标的行为,对维修单位处以相当于维修费30%至50%的罚款。



未按规定取得技术资质证书或不按照资质认证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向他人转借、出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生物等资源破坏的行为,由相关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将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最后,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排除污染危害的责任,并向直接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此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将受到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实际制定的保护环境条例。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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