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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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 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2) 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4) 二者的救济措施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5) 二者的内容不同。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拒绝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满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3、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1、行政拘留;2、责令停产整顿;3、责令停止建设;4、没收违法所得;5、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责令停止建设是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关闭;
7、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算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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