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无意间偷看了乙的日记,发现都是一些低俗、不健康内容,两人是不是都违法了?如果打官司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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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同学日记 是否违法?~

属于违法行为的。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扩展资料:
隐私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成年人保护法

  作为横跨多个年龄层的主要通讯工具,早已消灭了,取代也只是时间问题。已经越来越不再像是一个&lduo;第二&rduo;,而成为我们个人正式身份辨识的一部分。   因其通用和方便,也越来越多地用在职场中。取代了原先的Eil发和抄送,成为上级布置任务、成员彼此协作、沟通处理事务、结识客户、乃至职场撕逼的平台。   但是对于在职场的普及,很多人还没有适应,思维还停留在私人聊天时代,非常不专业,进而出现了许多问题甚至因此吃了大亏。   LinkedIn领英是全球最大的职业社交,会员人数在世界范围内超过3亿,每个《财富》强均有高管加入   一、天真以为聊天是两个人的事   截屏功能对于今天大多数人已经是个炉火纯青的技巧。A某人与B某人聊到某话题,B随即截屏并发送给C某人,C兴奋扩散。   这套流程是如此的普遍和随处可见,已经在我们的人际关系中造成了无尽的麻烦和后患。在整个过程中,A与B都是欠谨慎的。   A被B泄漏的对话,在C的传播中等于被广而告之,可能被脑残挂到朋友圈,也可能被好事者晒到公众。   这些C们其实根本不能信守不再传播的诺言,C的传播可能让某位想要讨好A的人将截屏图片直接传回A本人,不经意间A与B的关系就结下了深深的隔阂。   如果A与B的聊天涉及到对D的评论,就更麻烦。今天任何在背后议论人的聊天记录,最终都会被摆到当事人D面前。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没有私密性的时代,所有的文字记录都要作好被全世界审视的思想准备。   在职场中,若传播内容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或是你不想让其他人知道某段聊天的存在,建议对方。(而不是座机,尤其对于部分金融机构从业者,座机自动录音是监管机构的强制要求)被录音的概率则要小的多。   大部分人中并无录音功能,即使有,也未必能及时开启。   二、以为所有人都喜欢用沟通   的功能实在是浪费时间的一宝,但由于方便顺手,越来越多的懒人爱用。   其实文字已经是最有效率的表达方式。   给定同样的内容,增加不了任何额外信息,反倒是会出现大量的前言不搭后语和口语废话。   再加上些口音、打嗝、地铁报站、嗯嗯啊啊什么的时不时干扰一下信息读取,沟通效率反而被拖累了。   那些动辄四五十秒的连着几条过来,非要你停下手里的事和在听的音乐,从头到尾听完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耳朵凑上去要是不够快,还会变成免提,方圆十里都听见了。   对了,当中还不能断,一断可太好了,从头再来一遍。本来文字扫一眼0.5秒就明白的事情硬生生拖成五分钟,要是来回个十几轮还让不让人干别的事情了?   打字的过程本身就是个整理思路,优化表达的过程。   习惯使用的人,会给人一种只在乎自己方便,而不愿意便利他人的印象。   遇到心胸狭隘,喜欢恶意揣测动机的人,更是会误以为你怕被截屏对话,对他有所防备。   三、随意拉人到   我询问过许多人,包括我在内,其实特别讨厌有些根本和不熟的人没经过允许,也没有提前告知,就把自己加进某个。   许多人忽视了这个东西的重要性,其实是我们除了朋友圈之外,跟特定目标对象的第二次公开连接,其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和自己不熟悉的人评判自己的依据。   随意将人拉进,等于把对方放到一个被人审视的舞台上,那真是说话不好,不说也不好,让被拉者非常为难。   此外,有些可利用资源的持有者(显贵美女),原本就天天被人打探惦记,随意拉人家入,等于将对方暴露在个人泄露的骚扰风险之下,非常欠考虑。   情商不足的人,还会以为拉人入是在为对方提供价值,却不知给人带来风险和困扰。   中情商不足的人,会以为和某人在一个里,就产生了某种微妙的连接,感觉自己就和对方&lduo;在一个圈子里了&rduo;,甚至去点名,@对方出来回应自己。   却不知,很多人之所以会有恐惧症,却不怕,就是因为同一件事情,前者意味着未知、风险和速度,后者意味着调整、适应和缓和。   经常@别人来回应,是无形中给对方套上了时刻关注内消息的义务,而这只是内活跃人士的一厢情愿罢了。   四、   &lduo;在吗?&rduo;&lduo;有时间吗?&rduo;   &lduo;能麻烦你一下下吗?&rduo;   问这种问题的人,实在是很让人困扰。   职场使用的要义在于高效和迅速。   如果明明有事却只跟我说一句&lduo;在吗&rduo;却没有下文,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等,承担不对等风险的一方在被问者,这是非常让人不快的事情。   那些请求,可能对被问者来说,是一份本可以不接的任务、可能会牺牲他的休息时间、可能需要他亲力完成,不管怎样,这种提问的方法,都无异于把压力的皮球,踢到了对方脚下。   如果对方是无意义搭讪,人家点进去查看就要承担回复他未知要求的风险,对被问者而言是一种心理压力。   这种毫无信息量的、拐弯抹角的沟通,是一种对对方的困扰。他如果对你回应,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接下来你要说的未知的信息的风险。   这是个效率至上的时代,别人不是你爹妈,不是你的追求者,不是你的闺蜜,没有人愿意听和你多花一秒钟扯淡。   想要干嘛,第一句话就跟人家交代清楚,让对方选择是否回应你。   要是不愿意理你,那就别再多问,说明人家是选择了不为你付出时间或劳动。   五、以为截屏可以立此为证   在工作中使用,一定会出现牵涉到金钱往来和协议安排的情况,许多人以为截屏就可以立此存照,但其实不然。   单单一张截屏,既不能证明图片本身是从直接截屏而来,而不是软件生成;也不能证明文字没有被删减篡改;更无法证明对话对象不是用了同样的昵称和头像的赝品。   为此我曾经专门提过一个问题,&lduo;要怎样能够证明一张聊天截屏图片的真实性?&rduo;   根据网友的讨论结论,技术派认为企鹅从理论上是可以给每条盖一个PKI数字签名的,没有私钥的人不可能伪造数字签名。但也有人认为,企鹅本身不具备进行资质,只能作为证人出具相关证据。就目前而言,我们尚未听说企鹅有这项业务,所以无法依赖企鹅进行验证。   比较可行的选项,是让处可以出具电子证据保存证明。但由于可以自行删除对话中的一部分,所以处也只能证明对方说过某些话,而不能证明对话的完整,所以证明力是有限的。   如果涉及特别大的金额或事宜,根据业内人士的意见,甚至要及时让公安机关或律师出具申请到司法鉴定所进行提取固定来保全证据。只凭自己那点截屏,是远远不够的。   六、在朋友圈里转载立场过于鲜明的观点   一般来说,较为敏感的,一是话题,二是价值观评判。   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类话题的争议性。有人的地方自然就有左中右,转载一些非常情绪化、立场过于鲜明乃至偏激的网上文章,属于明显的站队行为,其观点要么得到支持,要么被人在心里默默拉黑。   无论是五毛美分,还是粉明粉清粉,都是存在着大量支持者和激烈的反对者的。   在朋友圈明确支持或反对某种特定观点或是某特定价值观,从人际经营的角度都是自杀行为。   如果理解不了这其中的道理的,属于对社会人脉的运行规则尚存在认知障碍。   七、频繁转载恶俗低智商的信息   在朋友圈中我们觉得一个朋友低俗或脑残,往往不是说人本身有问题,而是在于他传播的分享的信息,由信息再反衬出人。   职场中的要用得谨慎,其实是一种克制自我表达欲望的让步和妥协。   尤其当朋友圈里人开始多起来以后,信息的传播从个别特定的好友转向不特定受众,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作为一个信息发出点,在朋友圈里发的东西,就已经体现了你本人对于不同信息的理解程度、态度立场、趣味偏好等。   这些东西是朋友圈中各路朋友对你构建印象的碎片。   当在朋友圈中发送类似于转了将发财、转运,不转将会如何如何的内容时,这种带有诅咒、迷信性质的东西会被人视为朋友圈中的信息垃圾。   这类信息如果频繁的出现在你的朋友圈时间线上,会给人造成心理压力和不适感,很容易让人觉得你是个不能甄别垃圾信息,听之信之的人,久而久之你在朋友心中的印象无意会因此大打折扣。   其实越是品味差的人越是致力于传播。   因为存在感是一种基本生理需求,就和饿了渴了是一样的。一部分人在生活中得不到存在感,只好在朋友圈用拍照,秀,晒娃的方式找补。   朋友圈如果太过非主流,哥特,怨天尤人,暗示自己情伤难愈,需要关怀,次数多了,会给人以心智残缺,不够成熟的感觉,对职场形象颇为不利。   八、习惯性滥用个性化表情   我知道许多人爱用个性化表情,现在各个里也经常有这类东西可以分享和下载。   但是我还是想提醒大家:不是每个上级和客户都会真心欣赏得来这些花里胡哨的东西。   在职场中,在工作内容交谈里滥用表情来沟通可以说是一个极容易被忽视的禁忌。   有一些年轻人之间能理解的,貌似打情骂俏的表情,在职场里更是极为忌讳,这是因为这会让原本严肃的工作任务和必须存在的权力感被弱化。   职场上的交流,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人的好恶。   最近我身边一位好友就偷偷和我吐槽过,最近流行的以某明星脱口秀为素材的表情让他十分厌恶。   我听闻有些吃惊,结果一问周围人,居然有很多人也表示对此感到反感,这些人基本以三十岁以上的直男管理层为主。   至于原因,大家应该都能猜到。   我们不从正确的角度去批判这些人,成年人的观念根深蒂固恕难更改,我只问一句,如果这个人就是你的上司,这种反感会不会影响到你?   没错,我们都知道世界需要多元化。   但是大道理不解决实际问题,这个亏,还是要你自己来承受。   九、无意义灌水信噪比过高   的信噪比已经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里总有那么一拨人天天灌水。   这种过多的杂音干扰了我们对于重要信息的筛选。可能很多人已经注意到了,有许多逐渐变得不再活跃,从每天刷屏变成了几天才有个转载或是偶尔才有别小。   这种就已经是&lduo;死&rduo;。   的新建默认是不保存到通讯录的,一旦里有人没随手保存,又懒得往回翻,就些人就会新建一个完全一样的,然后所有新对话就转移到那个了。   我已经有无数组成员完全一样的了。   但现在更多的情况是,由于内的发言质量,发言者的素质越来越不受控制,真正核心的成员不得不另外新建一个排除掉原其他人的小。   时间一久,那些上百人的大就只剩下无意义的灌水,成为越来越多无人说话的死。   滥用的&lduo;早安&rduo;、&lduo;晚安&rduo;、以及各种毫无意义却又过于频繁的关心和问候,其实很让人厌烦,对方却又因为现实中的交际,不得不花费时间与你维持客套性的对话。   这种嘘寒问暖没有给你们的对话和关系带入任何新增的信息量,对于提升彼此的关系其实毫无裨益。   十、和同事、合作方、客户交浅言深   职场之所以普及,是因为是这个平台可以帮助实现工作信息流的高效和快捷的流通。   但依然不能忘记需要借投射出你积极,健康,严谨的工作态度。   特别是如果工作关系发生在上下级,甲方乙方之间,嘻嘻哈哈,满嘴跑火车容易给人极其不靠谱的印象。   此外,因为表达信息成本更低,更要注意内容的谨慎和保密。因为不知道你所说的内容,会不会哪天一不小心成为了截屏的主角。   涉及,工作秘密,他人隐私等,虽然猎奇,容易引起对方并打开话匣子,但却更应该谨慎嘴严,为了一时拉近距离,要考虑是否值得。   尤其交谈双方处于上下级或者任务强弱等对差关系,还需要考虑对方对于交谈内容和任务的接受时间、方便程度、反馈情况,不能因为是新的交流工具就当成网聊玩具而目无尊长。   毕竟,不是所有的中年人都能明白语境中的调侃含义,他们也不懂网络用词的深意内涵。   不用社会语境的最大公约数来交流,因为字面最后惹出误会很常见,我看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结语:
  隐私权应归于民法范畴。严格的说,中国目前并无真正编纂的民法典,我们可以称其为《民法通则》。但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隐私的定义
  个人隐私
  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2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3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即使是写的违法的事情,但是又没有实际的行为发生,也不能判定为犯罪.

但是看别人的日记是肯定是侵犯了隐私权的

日记写出来没有展示给公众看就不犯法,但偷看别人日记是犯法的

日记是个人的隐私,只有执法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调阅,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日记主人的隐私权。甲某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和立场,偷看了乙的日记,都构成了对乙隐私权的侵犯。甲的行为并不会因为乙日记的内容而改变性质。
乙写出了自己想对国家不利的事,但还未实施,而且仅仅在自己的日记里,没有公开宣传自己的图谋,并不违法。

这个问题太专业了,我不是律师,路过……


甲某无意间偷看了乙的日记,发现都是一些低俗、不健康内容,两人是不是都违法了?如果打官司结果会怎样?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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