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签订了21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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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签订的21条不平等条约都是什么~

1、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2、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3、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4、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5、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6、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7、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8、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9、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10、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11、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12、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13、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14、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15、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16、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17、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18、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19、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20、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21、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22、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扩展资料: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以英日同盟(协约国)为理由,强行派兵接收德国(同盟国)在山东胶州湾的租界地,以及胶济铁路沿线地带,中国政府无力阻止。

孙中山为筹措资金而与日本人签订《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与借款案有相同点的《二十一条》之要求。
并逼迫北洋政府承认日本取代德国在华的一切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洲及蒙古的权益,以及承诺聘用日本人为顾问。
日本的要求等同于将中国纳入成为其保护国。美国政府闻讯虽对日本提出抗议,但日方并没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从1915年2月2日到5月7日,历时105天,袁世凯政府与日方谈判20多次。在谈判中中国代表对日本的要求多有抵制。
袁世凯政府采取各种办法拖延时间并向社会各界透漏日本之无理要求,以期国际社会干涉此案,并唤起国内民众舆论讨伐日本,国内民众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
1915年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做出一些小让步。5月1日中国方面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于是日本政府删削了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要求。
1915年5月6日,袁世凯在《大总统袁世凯致各省电》中称: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可让与或租于他国、聘用日本顾问、中日合办警察、军械等为‘其制我死命最要之点’。
在我国不宜因此决裂,蹂躏全局。但应尽心竭力,能挽救一分,即收回一分之权利。
日本政府终于恼羞成怒于5月7日向袁世凯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限5月9日午后六时前答复,否则将执行必要之手段。
此时的日本摆出大战一场的姿态,军舰在渤海一带游弋,山东、奉天兵力增加,关东戒严,日侨纷纷回国。
5月8日袁世凯召集政府要员开会,袁世凯认为日本已收回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各条款,已非亡国条件,为避免开战,所以接受日本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之后签订的,往远说就是清帝退位诏之后

  袁世凯

  二十一条简介】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二十一条历史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时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已经平定了二次革命,并把临时约法修改为大总统一人独大。同时,袁世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显示出他企图把总统职位世袭。日本政府见机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内阁议定二十一条,并得到元老的谅解。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份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大事记】
  1914年8月1日,德俄宣战;3日,德法宣战;4日,英德宜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向北京政府表示,愿将1898年租借中国的胶州湾租借地交还中国。日本警告中国不得接受德国建议,并要求划山东黄河以南为日本对德作战区域,撤退胶济铁路沿线中国军队;但日本并未得到北京政府同意,即于8月底至9月初,在龙口登陆占领胶州湾地区并。 9月3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声明山东半岛潍县以东地区为日德交战区,以西为中立区。同时并照会各交战国保护中国人民财产,但日军未予理睬,照旧掠夺虐待中国居民,毁坏庄稼,并在山东省发行纸币。 9月21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交战国驻京公使,胶济铁路除潍县以东为交战区外,自潍县至济南段由中国暂行管理;但日本政府声称因军事需要,日军将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并由日本经营管理之。与此同时,英国军队也在崂山湾登陆,与日军协同作战。 10月1日 北京政府驻日公使陆宗舆就日军侵占胶济铁路会见日本外交大臣,要求日军撤退;但日本声称胶济铁路为德财产,应予占领,随即令日军继续由潍县西犯,并于10月6日占领济南车站。至此,胶济铁路全线完全被日军占领。袁世凯命令驻胶济线中国军队撤离。 10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为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向日本驻北京公使提出抗议,要求日军迅速撤离。 10月16日 各省将军因日军占领胶济铁路全线致电袁世凯,指出日本有非分企图,我国应采取防备措施。袁世凯复电称,“日本素敦睦谊,谅亦不致有意外之举”,应“静观以待,不必稍形惊扰,致碍外交前途。” 10月23日 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后,北京政府虽提出抗议,日军不予撤退,本日又在济南设立领事馆。 11月7日 日本及英国军队在胶州湾及胶济铁路沿钱向德军发动总攻击,本日,德军向日英军队投降。 11月20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山东交涉员暂由济南道尹陈懋鼎兼任,不久由罗昌接任。 12月6日 山东绅民组织“东亚和平维持会”,推选代表去北京请愿,要求北京政府取消山东军事区域,撤走胶济铁路沿线日军,并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1915年1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英日两国驻中国公使,要求正式取消山东交战区,两国在该区域内的军队一律撤退。日本不予理睬。 1月18日 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北京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 2月26日 日本军队在淄川修筑的金岭镇至铁山的铁路竣工,并开始挖掘铁矿,当地人民群起反对,并至省城济南呈诉。 3月10日 日本内阁决定向中国东北、京津及山东派兵。本月共向山东等地派兵3万余人。 5月9日 袁世凯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接受了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全国教育联合会将5月9日定为国耻纪念日。 12月12日 袁世凯宣布恢复帝制,改次年为“洪宪”元年。全国人民群起反对。本月蔡锷等在云南发动讨袁护国战争。 日本对青岛和胶济铁路实行军事占领达7年之久,直到1922年2月4日才被迫同意从山东撤兵,但仍保有在山东的许多权益。
  【二十一条主要内容】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节录: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袁世凯...北洋政府!!!

袁氏家族说没有袁世凯签二十一条,是孙文签的?
应该有原件或副本吧,拿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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