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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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内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文秘、信访、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行政后勤、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本局重点工作、行政重要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的协调、督办和督查工作;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的评估工作;组织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普法及相关法律咨询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组织行政权力的定期梳理、动态调整和公开工作。扎口组织办理本局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项目,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下属单位的行政服务工作。指导局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三)规划和信息处牵头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局各类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审核确认和对外发布工作;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目标管理和重点任务考核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及本局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和社会保障卡等系统建设的规划、规范、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四)财务和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监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本局部门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政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与其合署)拟订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体系;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统筹就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本市就业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就业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六)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的信访及有关事项;负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调随迁及现役军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型人才奖励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全市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综合管理教育教学、招生、教师职称评审等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拟订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指导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推行和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参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九)人才开发处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和培养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市级拔尖人才等选拔、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核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统计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公务员录用管理处依据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录用、登记、职务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分类、竞争上岗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公务员科级非领导职务设置、科级职数使用、职务晋升资格条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流动和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按规定程序进行的人事任免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指导检查;承担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十一)公务员考核培训处依据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协同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政府绩效考核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相关责任;拟订全市公务员在职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参与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惩戒制度的贯彻落实。(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教文卫等行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并指导辖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解聘辞聘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政策规定;负责国家、省和本市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派、调配和有关人员政策性安置;承办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人才引进工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信息统计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的认定和恢复工作、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办法和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驻常部省属单位工资总额和人员工资、津贴及退休(退职)费的核准;编制和管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工资计划;组织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活动;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劳模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核准工作;负责市区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期退休的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人事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完善全市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按上级规定拟订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全市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标准;依照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实行监督;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退休审批工作;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上级规定,指导企业年金工作。(十五)农村社会保险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十六)医疗保险处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和调整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七)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费用统筹办法、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拟订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组织拟订工伤医疗的药品、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承担市本级工伤认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贯彻实施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劳动关系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和监督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特殊工时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和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贯彻实施最低工资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依法监督检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综合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等信息统计工作。(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程序、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工作,指导实体机构、基层工作网络建设和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行业、区域劳动人事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推进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一)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招录聘用、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出国(境)选派审查及手续办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规划指导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建设。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机关党委;计划与财务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人武部);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基础教育处 组织处(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市语言文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处;人事处;终身教育处;审计室;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工会;教育团工委;纪委、监察室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制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定卫生工作重大政策,提出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局有关政策的调研和拟定共和;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信息、信访、档案管理、后勤服务及局机关的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做好领导同志指示和批示的检查督办工作;负责修志编史工作;牵关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卫生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卫生统计、信息化工作。
负责全市卫生事业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卫生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普法教育,协调有关处室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负责卫生行政复议;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法律工作。
(二)人事处
组织拟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津贴政策及实施方案;负责干部和工人的录用、调配、转复员军人等对象的政策性安置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职称工作;负责工作技术等级考核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用工、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出国政审初审和专家选拔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表彰工作;承担卫生援疆干部的派遣任务。
(三)规划财务处(审计处、人武保卫处)
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市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实施卫生财务宏观管理,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基本建设及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农村“三项建设”;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宣和后勤管理;负责机关预算内、外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卫生产业管理;负责对市直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济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等工作。
负责检查指导市直单位安全生产、保卫、消防、人防、双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绿化工作;指导和加强卫生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指导市直单位人武工作。
(四)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处(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组织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并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初审工作;拟定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及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指导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妇动卫生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和母婴保健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业务,监督母婴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六)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技术、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医疗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协调处理各种医疗纠纷,承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务;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组织协调各类法定体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残鉴定、司法鉴定。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及厂矿企业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与实施;负责卫生系统的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及医疗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科教处
拟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学科学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点医学科研攻关;组织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指导成果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学科研机构的建立和调整;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中等卫校的管理工作,负责新专业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中医管理处(社会医疗保健处)
会同规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全市占医法规、规章及相应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各级中医机构执业活动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管理和指导医疗保健机构的中医工作。参与市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改革方案、政策、规定的制(修)订;配合医保部门组织各级医疗定点机构实施医改方案;配合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合理控制药品比例;参与研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与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修订;拟订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及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管理市各有关部门的干部医疗保健等工作;配合做好市级机关干部、离退休人员、高级知识分子的保健体检工作。
(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市爱委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积极参与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并做好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镇、村和卫生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负责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和经常性检查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拟定全市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和单位卫生工作。
(十)组织处(老干部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局组织工作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负责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中青年干部的考察、干部培训、党员管理和发展工作;承办局管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出国(境)的审核、上报;负责推荐、考察系统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系统内统战、知识分子、台湾事务、侨务等工作;负责局管基层领导干部及局机关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休干部工作。
(十一)宣传处
拟定全市卫生系统干部、党员、职工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和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宣传推广交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和成果;组织全系统的新闻报道,开展普法教育和政研会活动;政工人员岗位培训,负责市直属单位政工人员政工职称的评定及推荐上报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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