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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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1、《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交流形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
3、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国家机关做出安排或办理有关手续,公务员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工 作职位或者擅自离职。
一、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 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如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 活动。
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
1、稳定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合理合法性原则。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1、《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交流形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
3、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国家机关做出安排或办理有关手续,公务员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工 作职位或者擅自离职。
一、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 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如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 活动。
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
1、稳定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合理合法性原则。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公务员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不仅需要与公务员系统外部的社会环境进行人员与信息的交流,而且在内部也存在信息的转换和公务员的有序流动。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里,公务员的交流都被当作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而加以利用。西方国家的官员在晋升职务以前,一般都要调到本部门的有关局、处去工作,全面熟悉情况,以保证晋升以后能顺利地领导新部门的工作。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对于保持公务员制度的活力,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公务员交流的涵义与特点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如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把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我国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点:

1.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是法定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三种交流形式: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公务员交流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由国家机关做出安排或办理有关手续,公务员个人不得私自交换工作职位或者擅自离职。

3.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在交流中,一旦涉及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的升降,就应该属于职务升降的范畴。

4.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是确定的。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实践中,照顾个人愿望应该和工作需要不相冲突为原则。也就是说,在二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个人意愿必须服从工作需要。

二、公务员交流的基本原则
1.稳定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合理合法性原则。

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作用
一是促进公务员的培养锻炼。二是合理配置人才。三是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四、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交流。

在内部交流中的转任,公务员的身份没有变,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没有变,变的是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在外部交流中的调任,公务员的身份发生了改变,调任是使非公务员的人员成为公务员。挂职锻炼比较特殊,它既属于内部交流,也属于外部交流,公务员可以到内部的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挂职锻炼,也可以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这里公务员变的是工作关系,公务员和机关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变,他的工资和人事关系还是由原机关管理。

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1.调任。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的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机关的调任,可以取得公务员身份,并且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

(1)调任与录用的区别

调任和录用共同构成公务员系统的人员“入口”,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四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录用适用于补充“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但调任适用于补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见,调任所适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二是对象不同。录用是面向全社会,只要符合基本条件都可录用;而调任的对象是限定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程序不同。录用的程序主要是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办法;而调任的程序则主要是严格考核而不是考试。四是人员要求不同。通过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才能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就取消录用资格,而且,对录用的公务员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下;调任的公务员没有试用期,年龄要求也不同于录用的公务员。

调任既是国家机关补充职位空缺的一种辅助形式,也是公务员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一种交流形式。

(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

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三,调入公务员必须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第四,调入者必须符合关于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条件。

(3)调任的法律后果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就取得了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转任。

《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转任是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的流动。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的最佳配置。转任不涉及公务员的身份问题。

转任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

转任是指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内部的公务员职位之间进行的交流。这是与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的立法思想相一致。公务员在不同的职位之间的转任,应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

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这一规定是出于培养锻炼各级领导干部的需要,同时,避免领导成员在某些要害部门任职时间过长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但是在实践中,要防止调动过于频繁,要考虑领导成员的任期,应当尽可能在任期届满时予以转任。

第三,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和工作性质比较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转任的要求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目的是培养锻炼公务员骨干或者防止人事关系网的形成。这种转任有较强的计划性,不是为了工作需要,也不是根据公务员的个人要求进行的,而是为了培养提拔公务员骨干,使他们全面熟悉业务工作,丰富领导经验,或者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一定层次的领导岗位或某些特殊岗位上工作太久容易产生的弊端而设计的。

这两类转任的目的是,担任了一定级别的领导者,都不同程度的享有一定的决定权,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者,例如直接经手管理“人、财、物”和审批各种计划、指标的公务员,比普通公务员更具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牟利的条件,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形成不正之风。

注意:1.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只能在相同级别的不同职务之间进行,不能以转任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程序,不能通过转任而轻易地提拔或降低公务员的职务,因为,这容易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发生非正常的职务升降。2.转任如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进行的,则将改变公务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按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3.行政机关接受转任的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既不能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也不能在违反职数比例的情况下接受转任的公务员。

3.挂职锻炼。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训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公务员,促进他们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

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除了可以从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以外,还可以从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还可以到其他地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由原来的“从上到下”相对较为单向的交流方式扩展到上下、左右、内外互动的交流方式。挂职锻炼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挂职锻炼是一种临时性交流,一般是一年到三年。期满后,仍然回到原单位工作。另外,这里也要注意,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既没有引起公务员身份的产生或者消灭,也没有引起职务关系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你要去基层机关挂职锻炼,不需要办理调动手续,你的档案和编制仍然在原来的机关,工资也是到原机关去领取,只是在业务上受到接收单位的领导。

六、交流的法律效力与申请交流
《公务员法》第67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1.交流的法律效力

凡是机关根据需要有组织、有计划、依法进行的交流,公务员个人必须支持和服从。

2.申请交流

公务员交流制度也为公务员的实际困难也设置了交流渠道。如果你符合交流的条件要求,又有实际困难,就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交流。机关有权可以在不影响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如果,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冲突,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务员个人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和实施必须依据下列原则:
一是优化配置原则。现有职位上的国家公务员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过渡人员;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人员;通过调任新调入人员;政府组成人员等。由于来源的多样化及其素质的差异就可能出现能力和志趣与职位要求的错位。这样既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就是努力实现优化配置。
二是效益合理原则。效益也是交流的目的,没有效益的交流,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公务员的交流,既要注重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要有利于人才发展。
三是要服从组织原则。服从组织管理,是其应尽义务的基本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整体,必须具有统一意志,这种统一意志的体现方式之一就是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四是依法原则。交流制度规定了交流的条件、对象、程序、管理机构等。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流动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交流资格的要求,编制及职位空缺的要求,考试的要求,规定程序的要求等。
而《公务员法》的第十一章中的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也专门规定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以下的摘录,供你参考: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一定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的制度。其方式是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和实施必须依据下列原则:
一是优化配置原则。现有职位上的国家公务员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过渡人员;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人员;通过调任新调入人员;政府组成人员等。由于来源的多样化及其素质的差异就可能出现能力和志趣与职位要求的错位。这样既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的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就是努力实现优化配置。
二是效益合理原则。效益也是交流的目的,没有效益的交流,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不利于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公务员的交流,既要注重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要有利于人才发展。
三是要服从组织原则。服从组织管理,是其应尽义务的基本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整体,必须具有统一意志,这种统一意志的体现方式之一就是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四是依法原则。交流制度规定了交流的条件、对象、程序、管理机构等。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流动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如交流资格的要求,编制及职位空缺的要求,考试的要求,规定程序的要求等。
而《公务员法》的第十一章中的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也专门规定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以下的摘录,供你参考: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你可以去国家公务员局的网站看一下公务员法。

http://www.sc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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