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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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于二次供水管理有什么相关规定~

广西对于二次供水管理有以下法律法规:
1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6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7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9 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1.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2.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4.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5.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专人专管。
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6.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7.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8.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9.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10.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正常运行。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及疾病控制机构。
12.承包给清洗公司清洗的单位,必须签订《承包合同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扩展资料: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 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设计水箱或蓄水池: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2.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预防性卫生监督: 
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按本规范全项指标, 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2.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3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生活饮用水贮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提供二次供水,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至居民家庭水表之间设置的所有管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箱(水池、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居民家庭水表等设施,不含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点。第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二次供水管理部门)。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定价。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的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协调发展。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业主共同决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业主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导则,符合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技术审验意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出具技术审验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查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是否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技术审验合格。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的中间节点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派员参与验收。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将二次供水设施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实现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业主决定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档案和图文资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加强水质管理,按规定开展常规检测;

  (二)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

  (三)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四)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至少每六个月对贮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将相关检测(验)结果向用户公布;

  (五)安排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以及贮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工作;

  (六)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七)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和维修维护档案;

  (八)负责及时处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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